·正文
傳銷的危害性極其的大,特別是它的洗腦,傳銷為什么會讓全世界的人如老鼠過街似的,人人喊打,就是因為它的洗腦能力。
傳銷的洗腦能力極其的強大,它能夠在很短的時間內,改變一個人的想法,讓他陷入到傳銷這個陷阱里面,并且不可自拔。
給新加入傳銷組織的人洗腦,是傳銷最為重要的一壞。只要有新人加入傳銷組織了,傳銷組織里面就會分出很多人來給這個新人進行所謂的‘上課’,而這個所謂的‘上課’其實就是洗腦。
傳銷的人員會告訴這個信任,我們的傳銷其實是直銷,并不是所謂的傳銷,我們的直銷是合法的,國家馬上就要對這個直銷立法合法化了或者已經暗中支持已經合法化,沒有學歷的人就不讓做了,要想成功馬上行動加入進來。還說什么‘能吃苦的人吃一時苦、不能吃苦的人吃一輩子苦‘!灌輸‘新朋友‘少量的金錢投入和吃苦受罪、是對美好未來的基礎投資,激起‘新朋友‘對金錢和成功追求的強烈**,以至于加入傳銷組織。
之后還有所謂的‘成功者‘來解答新朋友的疑惑,在下午還要有一到兩個老朋友帶著‘新朋友‘到不同的家庭去‘轉工作‘,或者讓一兩個成功朋友到“家”里來串門,這是通過問答形式,主要消除‘新朋友‘對‘行業‘一些問題,解決各種思想障礙。主要教你要學會“逆向思維”,透過“現象”看“本質”。比如說:
他們會給你解釋謊言有三種,一種是黑色謊言(坑蒙拐騙。欺詐屬于這類),第二種是白色謊言(醫生對癌癥病人說你沒事,多運動,多吃清淡的食物屬于這類),而他們的這種是紅色的謊言,是給你一個機會來賺自己的錢,謊言只是一個工具而已。
他們會告訴你。你身處的這個地方是一個像當年深圳一樣,是政府給了很多特殊政策的地方,利用這個所謂的“項目”來吸引外來人口來投資。發展當地經濟。
他們里邊有“生活經營二十條”用來規范里面人的行為,讓他們像一個有修養、有素質的合法公民,警察就沒有理由、沒有證據去捉他們,而他們會對新人說警察是在保護他們更好的從事這個“項目”。
進過了前面的這些‘上課’之后。傳銷的人會開始大量的詢問、回答你一些問題。他們這是為了對你進一步的洗腦,讓你完全的、徹底的加入他們。
至于傳銷的人員怎么欺騙人,怎么給人洗腦的,進過大量的總結,得出了以下幾個主要的‘問題‘和傳銷人員的‘歪理邪說‘!
問1.為什么用‘騙‘?
答:我們騙你什么了?沒讓你帶很多的錢來,也沒有讓你帶什么貴重的東西。所以既沒騙你的錢,也沒騙你的東西,只不過騙你的幾天時間。時間誰都有,看看做什么?騙你幾天時間主要是向你介紹一個美好的行業而已。做不做在于你,自己看看你想不想掙到這里的錢就可以了。
問2.我們今天作的這個犯不犯法?
答:我們沒有盜賣槍支和白面,也沒有涉及國家政治,即不觸犯刑法,也不觸犯憲法,所以何來犯法之說啊!但也不合法,因為直銷法規還沒有出臺,沒有什么法律可符合,就象紅綠燈中間的黃燈一樣。
還有一點違法?就是我們這么多人聚在一起,構成非法集會了,但是犯法和違法是不同的,犯法要判刑的,而違法的事情大家天天都做,比如:闖紅燈、隨地吐痰,違反了衛生法和交通法,只不過罰款或警告。
問3.為什么出入總有人跟著?
答:因為你來到一個陌生的城市,對這里的一切都不熟悉,怕你走丟或出現什么意外的事情,為了你的安全,所以你出入的時候我們會叫人保護你。
問4.是不是親戚騙親戚、朋友騙朋友?
答:謊言是有善意和惡意之分的,我們只不過用一個善意的謊言,讓你來看一個賺錢的事業而已。騙你兩年以后是‘百萬富翁‘你是不是很高興,所以‘善意的謊言‘不叫騙!
問5.我們做的是直銷還是傳銷?
答:我們做的是直銷事業。
解釋直銷商品就一個固定的價格2900元,任何人都不能加價,誰買都是這個價。而且你買的產品只能你自己消費,不能在賣給別人。
解釋傳銷就是商品層層加價,我賣給你2900元,你再賣你下面的3500元,他再加價往下賣。
問6.為什么電視里播的非法傳銷和這差不多啊?
答:電視上播這個,主要是為了保持社會的生態平衡。這么賺錢的事業,如果所有人都知道就都來干了,別的事業就沒有人做了,那就麻煩了,國家就混亂了。所以國家在電視上播這個,以限制一些個膽小的人不敢來從事今天的事業,你能接觸這個事業是非常幸運的,再好的事業也不能人人都來做啊!
問7.國家以后會不會不允許干啊?
答:我們不涉及中國政府提出的四大禁止行業(毒品、軍火、走私、色情),只是一個普通商品的推銷員。還符合鄧小平提出的三個有利于(1.有利于提高國家綜合國力,2.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綜合文化素質,3.有利于搞活市場經濟),給國家提供大量的稅收,解決很多就業,給地方創造很大的效益。再說中國政府在加入世貿的時候,已經承諾對直銷行業立法了。都要立法的行業國家還會禁止嗎?
問8.是不是找人賺錢?
答:在世界上哪個行業不是找人賺錢的?沒有人哪有交易啊!再說我們不是掙你們的錢,而是掙公司給予的60中間環節費。
問9.為什么這些人都神神秘秘的?
答:主要是怕擾民,不能因為我們的到來。打擾別人的正常生活。
問10.這么賺錢為什么還吃苦?
答:‘能吃苦的人吃一時的苦,不能吃苦的人吃一輩子苦‘,主要是磨練你的意志,讓你盡快成功。如果給你一個優越的環境,你就會懶惰的,什么事情都做不好了。
問11.為什么我們不是傳銷,是直銷?
答:以前傳銷是金字塔模式。賺錢的是極少數人。在新加坡等國家外引進的新型直銷方式,是資本運作,等角梯形的模式。輪流坐莊,讓每個人都有賺錢的機會。
在每個月末和月初的時候,傳銷組織內部都會召開大型的集體‘舞會‘,一方面慶祝有人晉升級別。一方面給‘新朋友‘以感染。讓‘新朋友‘感覺到從事的人很多。
一般每月傳銷組織中還要舉行一兩次大型的‘分享‘會,主要是由b級以上的人講述他所謂的成功和輝煌,目的是激起‘新朋友‘加入的**。
經過了上面這些洗腦的過程之后,很多人都會被傳銷組織徹底的洗腦,成為傳銷組織里面又一名成員,走上了傳銷這條不歸路。
正是因為傳銷組織的這種極其可怕的洗腦能力,因此,傳銷組織早就上了gaj的黑名單了!
為了更有效地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009年2月28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罪”,
影響社會穩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并沒作出專門的規定。
組織、領導傳銷罪:
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等部門提出,為更有利于打擊組織傳銷的犯罪,應當在刑法中對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犯罪作出專門規定。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打擊傳銷還需要所有人的支持,像是不要把房子租給傳銷人員。
從法律條文上講,2005年11月施行的《禁止傳銷條例》第26條規定: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些房東也許一開始并不知道租客是傳銷者,但缺失監管,客觀上對傳銷是一種助長行為。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從立法精神上說,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只不過根據具體情節處罰力度會有所不同。如果房主對處罰結果有異議,可通過行政復議等程序來申訴。
為解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中遇到的問題,依法懲治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現就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問題。
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領導多個傳銷組織。單個或者多個組織中的層級已達三級以上的,可將在各個組織中發展的人數合并計算。
組織者、領導者形式上脫離原傳銷組織后,繼續從原傳銷組織獲取報酬或者返利的。原傳銷組織在其脫離后發展人員的層級數和人數,應當計算為其發展的層級數和人數。
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中,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的言詞證據的,可以結合依法收集并查證屬實的繳納、支付費用及計酬、返利記錄。視聽資料。傳銷人員關系圖,銀行賬戶交易記錄,互聯網電子數據,鑒定意見等證據,綜合認定參與傳銷的人數、層級數等犯罪事實。
二、關于傳銷活動有關人員的認定和處理問題。
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于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三、關于“騙取財物”的認定問題。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采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夸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實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
四、關于“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
對符合本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關于“團隊計酬”行為的處理問題。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形式上采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于“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六、關于罪名的適用問題。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同時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集資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并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七、其他問題。
本意見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數。
本意見所稱“層級”和“級”,系指組織者、領導者與參與傳銷活動人員之間的上下線關系層次,而非組織者、領導者在傳銷組織中的身份等級。
對傳銷組織內部人數和層級數的計算,以及對組織者、領導者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人數和層級數的計算,包括組織者、領導者本人及其本層級在內。
從上面的這些法律條文上面可以很是清楚的看到,國家對于打擊傳銷的堅決性,也可以很是清楚的反映出傳銷的犯罪性之大。(未完待續。。)
注:謝謝燃燒的老婆脂肪大大的評價票支持,謝謝!
謝謝金桂冠非禮、謝志修兩位大大的打賞支持,謝謝!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