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政府將所征收財物(主要為糧食)經水路解往京師或其他指定地點的組織和管理。水路不通處輔以陸運,多用車載(山路或用人畜馱運),故又合稱“轉漕”或“漕輦”。
秦漢秦始皇攻匈奴時,從山東向北河(今內蒙古烏加河一帶)轉運糧食;攻南越時,令監祿鑿靈渠溝通湘江與西江水系運糧。楚漢相爭,蕭何將關中糧食轉漕前線以供軍食,對漢軍的勝利起了重大的保證作用。
西漢定都長安后,每年需從關東運輸大量谷物以滿足關中地區貴族、官吏和軍隊的需求,轉漕逐漸制度化。漢初,每年運量為幾十萬石。武帝初年,增到一百多萬石,以后又增到四百萬石。元封元年(前110),根據桑弘羊的建議,令民納粟補吏、贖罪,各農官又多增產,政府掌握的糧食大增,漕運一度增到每年六百萬石,一般則仍保持在每年四百萬石左右。漕運用卒達六萬人。由各地護漕都尉管理,沿途縣令長也有兼領漕事的。漕糧則輸入大司農所屬的太倉。此外,在武帝連年用兵和開發西南時,對軍隊所需的糧食也都進行了費用浩大的轉漕運輸,甚至漕轉一石,沿途要耗費十余鐘糧食,大大加重了人民的負擔。
漕轉關中,費用浩大,需時很長,動員人力很多,特別是漕船要經過黃河三門峽砥柱之險,糧食損耗很大。為此,西漢政府曾先后采取過多種改進辦法。其中收效最大的是漕渠的開通。武帝元光六年(前129),根據大農鄭當時的建議,用三年時間,沿秦嶺北麓開鑿了與渭河平行的人工運河漕渠,使潼關到長安的水路運輸的路程和時間大大縮短,運輸費用從而減少,沿渠民田也能收到灌溉之利。這是漢代一項重要的水利工程。此外,宣帝時耿壽昌建議糴三輔、弘農、河東、上黨、太原之粟以供京師,這種做法,對縮短漕運路線,減少漕運壓力,避開砥柱之險,起了良好的作用。
東漢建都洛陽,從山東、河北、江淮等地轉漕糧食到京師,路程較近,又不需經過砥柱之險,改善了漕運困難的局面。因此光武帝初年省罷了護漕都尉。但此時漕運事業仍有一定的發展。光武帝建武二十四年(公元48)在洛陽南修陽渠引洛水以為漕。明帝永平十二年(公元69)王景治河,自滎陽(今滎陽縣東北)到千乘(今山東高青高苑鎮北)海口,筑堤修渠,使新莽始建國三年(公元11)黃河徙道后混流的黃河、汴河分流,便利了南來的漕糧自淮河入汴,北來的漕糧循河、洛而西,使京師糧食供應不憂匱乏。這是東漢漕運事業的最大成就。此外,如光武帝時王霸擊匈奴,曾從溫水(即漯余水,流經今北京北)漕運軍糧,安帝時虞詡為武都太守,在沮(今陜西略陽東)、下辯(今甘肅成縣西)間數十里燒石剪木開漕船道等,也都改善了各該地區糧食運輸緊張的狀況。
自秦始皇統一中國后,轉漕問題就是運東方的糧食以實長安,從全局來看,最重要的轉運中心在中原,因此秦政府即建全國最大的糧倉——敖倉于成皋(今河南滎陽西五里)。西漢時東方的糧谷多從此西運,東漢時置敖倉官,屬河南尹管轄。
(寧可)
三國、兩晉南北朝
淮河、長江流域是南北對峙政權的前沿,各方均以通漕積谷為要務。孫吳都京口(今江蘇鎮江),曾疏鑿杜野(今鎮江市東十五里)至小辛(今江蘇丹陽市北十余里)的徒陽運河。遷都建業(今江蘇南京)后,又開鑿小其(今江蘇句容東南十七里許)至云陽西城(今句容縣南唐莊)間三十余里的破岡瀆,立倉儲糧,以避長江漕路風濤之險。曹魏多次于淮河上游偏西之地,利用汝、潁、洧、渠四水,開賈侯渠、討虜渠、淮陽渠與百丈渠,這一運河網東南溝通江淮,便于運兵運糧、屯田積谷。西晉末,鑒于徒陽運河位于地勢高仰的鎮江丘陵地段、河水南傾北瀉的狀況,于京口之南修建了江南運河上的第一座堰埭(丁卯埭),節制了河水的流失。東晉時,為改善江淮間的運輸條件,曾對邗溝進行多次整治。邗溝與鴻溝、汴水等運河開通以來,淮北地區的泗水成了南方溝通中原和黃河下游的主干。謝玄北上伐前秦至彭城(今江蘇徐州市)時,遇泗水洪流,軍糧運輸受阻,便建造七座堰埭,分段控制彭城東南六十里的呂梁河等泗水支流。東晉時還于彭城之北開人工渠,使汶、濟、泗諸水相通,泗水過彭城西,入汴通黃河。北魏經略江淮,于水道之沿立倉十二處,儲漕糧以供軍需。
這一時期,針對各航段水位高下不一的狀況,還建造了許多堰埭,漕河人工化、渠化的水平提高,運載能力增強。
隋代先后修通四段運道:山陽瀆,自山陽(今江蘇淮安)引淮水達揚子(今江蘇儀征縣治東南)入長江;通濟渠,自西苑(今河南洛陽西)引谷、洛水達黃河,又從板渚(今河南汜縣治東北二十里)引黃河水通淮河,實際是利用汴水取直航道(唐代改名廣濟渠);永濟渠,北起涿郡(今北京西南),南通黃河;江南河,自京口至余杭(今浙江杭州)。隋唐大運河縱向溝通了海河、淮河、黃河、長江與錢塘江五大水系。
隋文帝開皇三年(583)先后在河南、陜西運渠所在沿岸置黎陽、河陰、常平和廣通等倉。召募運丁,運儲河北、山西、山東等地糧食。滅陳后,長安糧大部由江淮輸送。煬帝又置洛口、回洛倉;儲糧二千六百萬石。
唐初,水陸運抵關中之糧僅一二十萬石左右。高宗至玄宗前期,因河南至關中運道艱險,東南運路長年失修,故唐廷常駐東都(洛陽),“就食”太原、洛口倉(分別在河南陜州與鞏縣)的巨量積糧。開元中期,官府機構膨脹,特別是府兵制的瓦解,使糧物需求劇增。天下漕糧,愈益以江淮為重,唐廷組織數千漕船,年運百余萬石江淮租糧北上。裴耀卿主持漕政后,改“長運法”為轉般法,按江南之舟不入黃河,黃河之舟不入洛口的原則,于沿河就勢設倉,節級轉運。水通則舟行,水淺則寓倉以待。三年運七百萬石,省腳費三十萬貫。天寶元年(742),李齊物于三門峽附近鑿開元新河;不久后,韋堅又開挖一條與渭水平行的漕渠,最終避開了運道下段的車載陸運。這期間最高運額達四百萬石。安史之亂,東南漕路曾一度中斷,轉以長江入漢水,由陸路抵扶風(今陜西鳳翔)。廣德元年(763),劉晏主漕政,針對時弊作全面改革:開決汴河、疏浚河道;以鹽利為漕傭,雇人運輸;于河沿每兩驛置防援三百人以保安全;創綱運法,十船為綱,每綱三百人,篙工五十人,武官押運;按“江船不入汴,汴船不入河(黃河),河船不入渭(渭水)”的原則,改進轉般法;據各航段水情分造運船,訓練漕卒。改革成效甚著,但因政局動蕩,年運江淮米多為百余萬石,少則五十萬石。德宗時中原藩鎮割據,扼斷運路,韓■從鎮海軍(駐江蘇鎮江)載江南糧,武裝押運,直抵中原、關中,轉般法中止。憲宗元和年間(806~820)因李巽、王播等人的努力,曾一度恢復劉晏時的漕運水平。唐末漕政大亂,年運江淮米不過四十萬石,至關中僅十余萬石。
貞觀六年(632)設“舟楫署”管理漕政,后因不敷需要而廢罷。中期以來,因漕運日重,唐廷常令宰臣兼轉運使等職,主管漕政。綱運制度形成后,制定相應獎懲制,責成地方長官分負其責,后進一步明確由沿河縣令主持所在地段漕運事宜。
北宋漕糧分四路向京都汴京(今河南開封)集運:淮汴之粟由江南入淮水,經汴水入京;陜西之粟由三門峽附近轉黃河,入汴水達京;陜蔡之粟由惠民河轉蔡河,入汴水達京;京東之粟由齊魯之地入五丈河達京。其中來自東南六路的淮汴之粟占主要地位。中央三司使總領漕政,各路轉運司(漕司)負責征集,發運司負責運輸。北宋對運河進行一系列整治,恢復與完善壩閘制,并創建復式船閘。加之北宋漕線較隋唐縮短近半,故運輸能力大增。
汴渠的水源黃河僅有半年左右充沛期。為有效利用半年可航期,北宋仍承唐轉般法,并以“平糴”為其基礎,江湖、兩浙,宿亳(淮南路)米麥,分別糴于真州(今江蘇儀征)、揚州和泗州。發運使一員駐真州,督江浙等路糧運,一員駐泗州,負責真州至京師糧運。所在糧倉稱轉般倉,豐則增糴,饑則罷糴,將當納糧額折交斛錢(額斛),另從本地倉儲中代支起運(代發);諸路運轉司所征漕糧交發運司。若耽誤可航期,發運司則以一百萬貫的“糶糴之本”,就近趁糧價賤而糴糧起運。此法自熙寧變法以來更趨完善,發運司的本錢從一百萬貫漸升,最高達三百五十萬貫,除保證六百萬石的年運量外,真、泗二倉還有數年儲備。江南各路漕船按期至真州等倉后,還可裝官鹽返航,增加了效益。發運司掌六千只左右漕船,綱運制進一步完善,熙寧二年(1069)又招募客舟與官舟分運,征召一批商船直運至京。宋初東南六路漕米數目不定。太平興國六年(981)始定歲運江淮稅米三百萬石,至道初(至道始于995)五百六十萬石,大中祥符初(大中祥符始于1008)七百萬石,其后漸升,真宗、仁宗朝(1023~1064)因運河設施改善,年運量達八百萬石。漕運常額,自景德三年(1006)定為六百萬石,自天圣五年(1027)起暫減為五百五十萬石。金帛鹽茶布等“東南雜運”均由運河運送。另如徐州冶鐵,年運數達三十萬斤。徽宗、欽宗時政治昏暗,漕政敗壞。蔡京廢轉般法,改直運法;“花石綱”等危害漕運事件屢有發生,故運量漸減。欽宗時汴京被圍,汴渠潰決,所入不及常數百一。
南宋漕運體系以臨安(今浙江杭州)為中心作重大調整。建炎年間,江浙、湖廣、四川糧大多運往沿江重鎮及抗金前線,后改運臨安,運數大致仍六百萬石。諸路中,江西獨居三分之一,長江及江南河為運輸主干,采取官運為主、商運為輔的方式。
元都大都(今北京),汴渠也因北宋末年戰亂及黃河“奪淮入海”而失效,故大運河中段改南北取直,東移山東;海運興通,漕運進入新階段(見元代海運)。
元初漕運大致循唐宋大運河舊道入大都,但因舊運河失修,只能采取水陸聯運形式。至元十八年(1218)修鑿濟州河,引汶、泗水經濟州(今山東濟寧)西北至須城(今山東東平)安山,南來運舟由徐州經濟州河入大清河,至利津(屬今山東)入海,海運至直沽,再水陸聯運至大都。二十六和二十八年會通河(須城安山至臨清)與通惠河(通州至大都)鑿成,元代大運河全線溝通。此外,至元十八年鑿成縱貫膠州灣與萊州灣的膠萊河,又形成一支海河聯運路線:運舟從江蘇淮安順黃河(黃河“奪淮入海”前的淮河故道)東下出海口,沿海北上入膠萊河,再經海道至直沽。
內河漕政的管理于至元十九年始趨完善,江淮都漕司負責江南至瓜州(在今江蘇六合)段,京畿都漕運司接收前司漕糧,負責中灤(今河南封丘南,黃河北岸)至大都糧運。二司各于其關鍵地設行司、分司,以求上下銜接,年運糧三十萬石。元代綱運劃為兩大組進行:短運(軍般、短般),其中又分兩段:南段由呂城(屬今江蘇丹陽)駐軍運至瓜州,北段由漢軍與新附軍由瓜州運至淮安;長運,募民船承運,從瓜州起運至淮安,由淮安分司開閘放船入淮,再由中灤、濟州分司派員分領綱船。官府另于運河北段地域掌握一批官船,大致是負責各所在地屯田糧的運輸。
海運的最高管理機構是中書省,其“左司”下轄“糧房六科”中的“海運科”為具體辦事機構,主要則由分處南北的兩大組織系統承辦。南方的“承運”系統最終定名為海道都漕運萬戶府(治平江,今江蘇蘇州);北方的“接運”系統為“都漕運使司”(駐直沽河西務)與“京畿都漕運使司”(駐大都),前者主要負責接納海道糧,兼及其他各路南來物資,后者將南來糧物運入大都各倉。南北兩大系統各擁有布局合理的糧倉。
(高榮盛)
明代漕運發展到一個新階段。這時征運漕糧的有南直隸、浙江、江西、湖廣、河南和山東六省。漕糧又按供應地區的不同區分為南糧和北糧。其數額,宣德時最高達六百七十四萬石。成化八年(1472)始規定歲運四百萬石的常額。大抵自正德、嘉靖以后,連漕糧改折(約一百至二百萬石)在內才勉強達到此數。主要征自南直隸和浙江,約占全國漕糧的六成。除漕糧外,還有白糧,由蘇州、松江、常州、嘉興和湖州五府供納,歲額二十一萬四千石。均系當地出產的白熟粳糯米。在用途上,漕糧為京、邊(北邊)軍餉,白糧供宮廷、宗人府及京官祿糧。
漕運的組織與管理:在中央,初置京畿都漕運司,以漕運使主之。后廢漕運使,置漕運府總兵官。景泰二年(1451)始設漕運總督,與總兵官同理漕政。漕府領衛軍十二總共十二萬七千六百人,運船一萬一千七百只,另遮洋總(海軍)七千人,海船三百五十只,專職漕糧運輸,稱為運軍。在地方,以府佐、院道和科道官吏及縣總書等掌管本地漕事。中央戶部和漕府派出專門官員主持各地軍、民糧船的監兌和押運事宜。州縣以下由糧長負責征收和解運。糧長下設解戶和運夫,專供運役。
明初承元之故,以海運為主,河、陸兼運為輔。一由江入海,經直沽口至通州,或徑往遼東;一由江入淮、黃河,自陽武縣陸運至衛輝府,再由衛河運至薊州(今河北薊縣)。江南漕運,則由江、淮運至京師南京。以承運者而言,海運為軍運,余皆。雇運權是一種輔助形式。永樂年間因遷都北京,糧食需求日增,而海運艱阻,遂整治大運河,即從杭州灣通往北京的漕河。其辦法:一是疏浚會通河,造漕船三千余只,以資轉運。二是在運河沿岸淮安、徐州、臨清、德州和天津五處建置漕糧倉庫,亦稱水次倉。
漕運方法歷經改革,在明代趨于完善,計有:
①支運法(即轉運法)。永樂十三年漕運總兵官陳■推行。規定各地漕糧就近運至淮、徐、臨、德四倉,再由運軍分段接運至通州、北京。一年轉運四次。農民參加運糧即免納當年稅糧,納當年稅糧則免除運糧,其運費計算在支運糧內。的比重約占支運的四五成。
②兌運法。宣德五年陳■等推行。各地漕糧運至淮安和瓜州,兌與運軍轉運;河南于大名府小灘兌與遮洋總海運;山東則于濟寧兌與軍運。軍運的費用由農民承擔。
次年,始定漕糧“加耗則例”,即按地區的遠近計算運費,隨正糧加耗征收,于兌糧時交給官軍。起初兌運與支運并行,其后兌運漸居優勢。
③改兌法(即長運法或直達法)。成化七年漕運都御史滕昭推行。由兌運的軍官過江,徑赴江南各州縣水次交兌。免除農糧,但要增納一項過江費用。十一年改淮安等四倉支運糧為改兌。自此,除白糧仍由外,普遍實行官軍長運制度。
為維持漕運,國家規定漕糧全征本色,不得減免,嚴格限制漕糧改折。只許在重災、缺船或漕運受阻等嚴重情況下才實行部分的改折,折征時正、耗各項合計在內。漕運的費用由糧戶承擔,包括運費、運軍行糧及修船費等,均按正糧加耗派征。由于漕政腐敗,各級官府貪污聚斂,加耗雜派層出不窮,農民的負擔極為苛重,通常為正糧的二三倍,甚至四五倍。承運者無論或軍運,都是繁重的徭役。農民被金點應役,荒時廢業,艱苦萬狀,又遭風濤漂沒,官吏勒索,勢必負債賠納,甚至家破人亡,被迫紛紛逃亡和反抗斗爭。一般運軍下層,亦遭受同樣的苦累及長官的克扣,不斷出現逃亡現象。
(鮑彥邦)
清代開鑿中運河,徹底結束借黃河行運時代,并建成黃、淮、運交匯樞紐,緩和河面比降,減輕濁流灌運,改善了漕運條件。
漕運方法基本承明制,但又有下列名目(稱漕糧本、折三大綱):正兌米,運京倉糧,定額三百三十萬石;改兌米,運通州倉糧,定額七十萬石;改征,將漕糧改征為其他品種;折征,將漕糧折算成銀,價銀統歸地丁項內,上報戶部。此外又實行截漕(各地漕糧起運后,地方遇災,截留部分作為賑濟,或截一地漕糧運往另一地)和撥運(主要指截留山東、河南所運薊州漕糧,撥充陵寢及駐防兵米)等措施。漕船數與編制稍異明代,一般以府、州為單位,十人一船,十船一幫,十船互保。總數由一萬零四百五十五只升為一萬四千五百只,而實際運于漕運的僅七千只左右。每船裝運量不得超過五百石,另可裝土產往返各口岸行銷(后因運道淤塞而禁止)。清代最終實行官收官運,承運者是衛所軍籍中較殷實的軍丁(運丁)。發運時每船配運軍一名,運副一名,雇募水手九至十名。各省運軍水手多少不等,總數在十萬名左右。漕運最高長官為漕運總督,駐淮安。其下為各省糧道,共七人,掌本省糧儲,轄所屬軍衛,遴選領運隨幫官員,責成各府會齊、僉選運軍等;坐守水次,監督、驗明漕糧兌換,面交押運官,并隨船督行至淮安,呈總督盤驗。押運,原為糧道之責,后選管糧通判一人,專門負責督押,約束運軍,后因官卑職微,仍由糧道押運。領運官,由千總一人或二人領運,武舉人一名隨幫效力。為確保漕運無誤,于淮安、濟寧、天津、通州運河沿線設置巡漕御史,稽察本段漕運。此外,淮安淮北沿河置有鎮道將領,以催促入境漕船前行;在鎮江與瓜州的南漕樞紐處,由鎮江道催促,同時由總兵官(后改為副將)巡視河岸,協同督促漕船過江。
河漕施行以來,經費拮據,弊竇叢生,復行海運的呼聲日趨高漲。道光五年(1825)于上海設海運總局,天津設收兌局,并特調琦善等總辦首次海運。次年正月將蘇州、松江、常州、鎮江與太倉四府一州漕糧共一百六十三萬三千余石分二批載運北上。漕船從黃浦江出發,經吳淞口東向大海,行四千余里達天津收兌局驗米交收。清廷特準商船載運免稅貨物二成往來貿易,調動了商船積極性。海運糧占全部漕糧總數之半,節銀米各十萬。道光以來河漕在十二三萬石之間,海運糧則達一百二十萬石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