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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九流之法家


更新時間:2018年12月25日  作者:庚新  分類: 歷史 | 秦漢三國 | 庚新 | 刑徒 


作者:庚新

法家背景介紹

西周奴隸制社會的運轉,依靠的是兩項權利原則:禮和刑。“禮”針對貴族,“刑”針對普通百姓。在西周奴隸制社會禮里,各種社會關系主要依靠個人接觸和個人關系來維持。天子、諸侯都生活在社會金字塔的頂尖,與普通百姓沒有直接關系,而與百姓打交道的人,則是一些下級諸侯和小貴族。諸侯國之間的交往稱為“禮”,而貴族依靠“刑”迫使庶民服從。到了東周時期,社會各階層原有的僵硬界限逐漸被打破,大國之間侵略,兼并;這在春秋五霸、戰國七雄之中可以得到印證。各國領導人都想在弱肉強食的殘酷競爭中保存自己的國家,強大國家軍事、政治、經濟實力,強化國家的統治,就需要中央集權。面對這樣的形勢,儒家、道家、墨家等各派都力圖解決君王的各種問題,可是都過于理想化,不切合實際。各國君王愛聽的不是怎樣謀求民眾的安居樂業,而是如何解決當前的嚴峻的國際形勢。就這樣,一班“方術之士”登上了歷史的舞臺。有一些人為他們鼓吹的統治方略提供理論依據,這就構成了法家的思想主張。有一種對法家的誤解,認為他們主張法學,其實,法家主張組織領導極權主義的理論和方法。

[編輯本段]法家發展歷史

韓非子之前,法家分三派。一派以慎到為首,主張在政治與治國方術之中,“勢”,即權力與威勢最為重要。一派以申不害為首,強調“術”,政治權術。一派以商鞅為首,強調“法”,法律與規章制度。韓非子認為“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明君如天,執法公正,這是“法”;君王駕馭人時,神出鬼沒,令人無法捉摸,這是“術”;君王擁有威嚴,令出如山,這是“勢”。荀子

[編輯本段]法家的歷史哲學

可以說,法家的歷史哲學觀相對于其他哲學流派完全是一種全新、革命的觀點。儒家、墨家、道家三家雖然思想主張各有不同,但是具有一種共同點:人類社會的黃金時代在過去,而不在將來。自古代的“黃金時代”以來,歷史在逐漸退化,因此,人的拯救不在于創新,而在于回到古代。這就是三家的“歷史退化觀”。三家的這種觀念,來源于中國依循過去經驗的傳統思維方式。中國人大多是農民,農民通常被耕種的土地所束縛,很少外出旅行。農民種地,按時令變化耕耘種地,只需憑借過去經驗,遇到新事,就想過去有什么經驗可以依循。孔子喜歡援引古代權威周文王和周公來支持自己的學說,這對后世韓愈等許多哲學家有較大的影響。墨子與儒家爭辯,援引比周文王、周公更古老的夏禹;孟子為能凌駕墨家之上,往往援引堯舜,傳說中比夏禹更古老的圣王。道家為能勝過儒家和墨家,請出伏曦、神農等三皇五帝比堯舜更早幾百年。法家是先秦各哲學流派中最后出現的一派,他們認為,每個時代的變化都有其不得不變化的原因,因此只能現實地對待當今世界。古代地人民比較淳樸,只是當時物質條件的低下所造成的,古代人民的品德未必普遍高于當代人民。古者,“人民少而財有余,故民不爭。……今人有五子不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孫。是以人民眾而貨財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韓非子曾對守株待兔的故事做了評價:今欲以先王之政,治當世之民,皆守株之類也。“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論世之事,因為之備。”商鞅也提過:“世事變而行道異也。”

春秋戰國時期“百家爭鳴”中主張“法治”的一個學派。儒家學派的最后一位大師荀子(荀卿)是其先驅者,他的弟子韓非子(韓非)則是法家學派的集大成者。作為儒學大師的荀子在政治主張上對孟子的學說又有所發展。在尊王道、舉賢能的基礎上,荀子主張兼稱霸力,法后王;不迷信天道鬼神而強調人的能動性,具有唯物主義的思想成分。韓非子與老師的政治思想也不盡相同,他尖銳攻擊儒墨之道,提出了以法治為中心的法、術、勢相結合的思想,形成了較完整的封建**主義理論。從文風來看,荀子的散文詞匯豐富,句法規整,層次清晰,論點鮮明;而韓非的散文則善用寓言、比喻,鋒芒銳利,議論透辟。師徒二人的散文對后世影響很大,尤其是對漢初許多政論家的政論文有著直接的影響。

[編輯本段]法家的治國之道

1、制定法律:“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的作用是約束百姓的行為。而君王擁有權勢可以懲罰違法之人,可以獎賞順服王法的人。通過賞罰來督促百姓的理論依據是人性趨利避害。同時韓非子還補充道:“夫圣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恃人之為吾善也,境內不什數;用人不得為非,一國可使齊。為治者用眾而舍寡,故不務德而務法。”圣人治國,不是要人人為善,而使人人不作惡,國家便能太平。君王治國,應著眼于大多數,而少數人無關宏旨。所以著力于執法,非立德。據此推論,君王只需掌握法律和威勢,不需要特殊德才能和品德,以法治民,非以德感化民眾,這是徒勞的。韓非子

2、循名而責實:這是法家對“正名”的解釋。君王需要有一套駕馭臣子的權術。而擔任一定職務的官吏有責任去完成其職務所要求的各項工作。君王的職責是把某項名義的職務授給某人,這項職務所要求的工作已經在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君王只關心某個官吏是否恪盡職守,至于怎樣完成工作要求,是臣子本身的事,不需要君王指導。君王要做的只是:完成任務有賞,完不成任務受罰。關鍵是君王如何選擇合適人去擔任某項職務。“為人臣者陳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專以其事責其功。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罰。”這樣,能者居上位,無能者淘汰。

3、因此,總的說來,法家并不寄希望于通過教育將大眾改造成新人。而是通過從實際出發,制定法律,配以君王的權術與威勢,統治臣民。那為何韓非子對“立德”的文化教育如此不屑呢?其根源在于韓非子深信人性惡。因為他是荀子的學生。

[編輯本段]法家作用

法家是先秦諸子中對法律最為重視的一派。他們并非以主張“以法治國”的“法治”而聞名,而是以“權,術,勢”逐級統治為根本,建立了名為法制實為人治的封建規章體系。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論和方法。這為后來建立的中央集權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論依據,后來的漢朝繼承了秦朝的集權體制以及法律體制,這就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政治與人治主體。

法家在法理學方面做出了貢獻,對于法律的起源、本質、作用以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倫理道德、風俗習慣、自然環境以及人口、人性的關系等基本的問題都做了探討,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極力夸**律的作用,強調用重刑來治理國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對輕罪實行重罰,迷信法律的作用。他們認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沒有什么道德的標準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榮譽來誘導人民去做。比如戰爭,如果立下戰功就給予很高的賞賜,包括官職,這樣來激勵士兵與將領奮勇作戰。這也許是秦**隊戰斗力強大的原因之一,滅六國統一中國,法家的作用應該肯定,盡管它有一些不足。

[編輯本段]法家思想

在先秦諸子中,針對社會問題,儒家提倡仁愛;墨家主張兼愛;而道家則認為,仁愛和兼愛都不能救世,唯一的方法就是什么都不做,即“無為”的思想。三家激烈爭論,但他們都主張回到過去。此時,主張面對未來的法家橫空出世。法家學派的代表人物,是戰國時期的商鞅和韓非。

法家,是先秦諸子中的另類。在先秦諸子諸家當中,唯獨法家的思想,是必須獻出性命來實踐,流出鮮血來祭奠,是血染的思想。這里面流血的、付出生命的,不但有當時許多有罪或者無辜的貴族和貧民,還有法家學派的代表人物,比如商鞅和韓非。

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當時的新興地主階級反對貴族壟斷經濟和政治利益的世襲特權,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勞與才干授予官職,這是很公平的,正確的主張。而維護貴族特權的禮制則是落后的,不公平的。當代學者劉木魚(劉鐸)評價法家思想“禮下小人,刑上大夫,刑禮不偏,謂之法家,謂之圣道”。

法律的作用

第一個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淺顯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積兔于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意思是說,一個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對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卻看也不看。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權已經確定,不能再爭奪了,否則就是違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興功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富國強兵,取得兼并戰爭的勝利。

“好利惡害”的人性論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說過,商人日夜兼程,趕千里路也不覺得遠,是因為利益在前邊吸引他。打漁的人不怕危險,逆流而航行,百里之遠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漁的利益。有了這種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發展,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舊。商鞅明確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張。韓非則更進一步發展了商鞅的主張,提出“時移而治不易者亂”,他把守舊的儒家諷刺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時,韓非提出了將三者緊密結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覺、防止犯上作亂,維護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們現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區別,最大的就是法家極力主張君主集權,而且是絕對的。這點應該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們可以有選擇地加以借鑒、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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