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庸調制的內容是:丁男每年向國家交納粟二石,稱作租;交納絹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稱作調。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輸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稱作庸,也叫“輸庸代役”。官僚貴族享有蠲免租庸調的特權。租庸調剝削是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前提的,均田制規定每個成丁的農民都受田一百畝,因此國家征收租庸調就只問丁身,不問財產。
與前代相比,在唐代的授田對象中,增加了雜戶、官戶、工商業者和僧道。這是因為自南北朝后期,雜戶、官戶以及工商業者的身份都在逐漸上升,唐代統治者不得不多少改變過去對他們的歧視政策。南北朝以后,寺觀經濟獲得了很大發展,唐政府對僧道進行授田,是為了肯定寺觀對土地的所有權。唐代取消對婦女的授田,反映了婦女地位的進一步低落,也說明那時大量土地日益集中于各類地主手中。國家掌握的均田土地越來越少,因而取消了對婦女的授田,至于取消對奴婢、部曲的授田,這是與他們的大量解放以及士族地主的沒落相適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