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中國分稅制改革的主要內容
概括來說,其主要內容為:
1、重整稅收結構,取消一些不合理的稅種(如產品稅),代之以較符合市場化改革的稅種,例如征收增值稅和規范消費稅。
2、重新劃分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地方共享稅。使中央取得更大的財源。
3、為了保護個省市(特別是富有的省市)的既得利益,中央設計了一套稅收返還制度。
分稅制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實行的財稅制度。是處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分配關系的規范方法。大致作法是:按稅種劃分收入;中央集中必要的財力實施宏觀調控;中央和地方分設稅務機構,分別征稅;有一套科學、完整的中央對地方收入轉移支付制度。從我國目前的國情來看,在短期內建立分稅制財政體制的理想模式還缺乏必要條件。只能循序漸近,逐步到位。分稅制改革的基本原則是,在劃分事權的基礎上,按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在中央適當集中財力的基礎上,實行轉移支付制度;中央和地方分設稅務機構,預算分級管理。分稅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以1993年為財政體制改革測算的基期年,保證各地方1993年既得財力。凡實行分稅制后從地方凈上劃到中央的收入一律按凈上劃中央收入的基數返還地方,稱之為中央稅收返還。考慮到地方支出正常增長的需要,中央稅收返還按一定比例逐步遞增,上劃中央收入增量的北%返還地方,另外70%的增量留歸中央。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1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的劃分。中央和地方之間財力分配,要以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為原則。中央財政支出包括:國防、外交、武警重點建設(包括中央直屬企業技術改造和新產品試制費、地質勘探費)、中央財政負擔的支農支出和內外債還本付總,以及中央直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項事業費支出。地方財政主要承擔本地區政權機關運轉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區經濟、事業發展所需支出。具體包括、地方統籌的基本建設投資、地方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新產品試制費、支農支出、城市維護和建設費,以及地方各項事業費支出。
2、2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的劃分。根據中央和地方的事權,按照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的收入。將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劃為中央稅;將同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劃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將適合地方征管的稅種劃為地方稅,并充實地方稅稅種,增加地方稅收入,具體劃分如下:中央固定收入包括:關稅、海關代征消費稅和增值稅,中央企業所得稅,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等部門集中交納的收,人(包括營業稅、所得稅、利潤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上交利潤等。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除現在地方已經負擔的20%部分外,以后發生的出口退稅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地方固定收入包括:營業稅(不含銀行總行、鐵道、保險總公司的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地方企業上交利潤,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銀行總行、鐵道、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稅,農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遺產稅和贈予稅,房地產增值稅,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等。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增值稅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資源稅按不同的資源品種劃分陸地資源稅作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資源稅作為中央收入。證券交易稅,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通過以上改革,中央與地方直接組織財政收入的格局將發生較大變化。按體制測算,中央財政直接組織的收入將占到全國財政收入的60%左右,中央財政支出約占40%左右,還有20%的收入通過建立規范化、科學化的轉移支付制度向地方轉移。
3、3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的確定。中央財政對地方稅收返還數額以1993年為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實際收入以及稅制改革和中央地方收入劃分情況,核定1993年中央從地方凈上劃的收入數額,即消費稅+75%的增值稅一中央下劃收入(指原體制中歸中央、實行新體制后劃給地方的收入),并以此作為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基數。從1994年開始,稅收返還數額在1993年基數上逐年遞增,遞增率按全國增值稅和消費稅增長率的1:0。3系數確定,即全國增值稅和消費稅每增長1%,中央財政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增長03%。
4、4、原包干體制有關事項的處理。實行分稅制以后,原體制分配格局暫時不變,過渡一段時間后,再逐步規范化。原體制中央對地方的補助繼續按規定補助。原體制地方上解仍按不同體制類型執行。實行遞增上解的地區,按原規定繼續遞增上解;實行定額上解的地區,按原確定的上解額,繼續定額上解;實行總額分成地區和原分稅制試點地區,暫按遞增上解辦法,即:按1993年實際上解數和核定遞增率,每年遞增上解。
2004年稅改與1994年稅改差別
共插n黨的十四大明確提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對稅收提出的新要求,1994年我國工商稅制進行了全面性、結構性的改革。此次改革的指導思想是: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合理分權,理順分配關系,保障財政收入,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稅制體系。主要內容是:1統一內資企業所得稅,采用33%的比例稅率,規范企業所得稅前列支項目和標準,取消“國營企業調節稅”和向國營企業征收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2把原個人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統一為個人所得稅,分不同所得項目分別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規定了不同的扣除標準;3改革舊流轉稅制。新流轉稅制由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組成,在工業生產領域和批發零售商業普遍征收增值稅,對特定消費品征收消費稅,對不實行增值稅的勞務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4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將鹽稅并入資源稅,實行分產品從量定額計算征稅的辦法;5開征土地增值稅,用于調節房地產交易中的過高利潤,采用四檔超率累進稅率;6擬開征證券交易稅、遺產和贈與稅;7調整城鄉維護建設稅、土地使用稅,取消集市交易稅、牲畜交易稅、燒油特別稅、獎金稅和工資調節稅,下放屠宰稅、筵席稅給地方。但在實際執行中,由于種種原因,改革未能全部到位。截至2002年底,我國稅制體系共有稅種24個,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筵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屠宰稅、契稅、農業稅、牧業稅、關稅。
2004年稅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圍繞統一稅法、公平稅負、規范政府分配方式、促進稅收與經濟協調增長、提高稅收征管效能的目標,在保持稅收收入穩定較快增長的前提下,適應經濟形勢和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積極穩妥地分步對現行稅制進行有增有減的結構性改革:
一、將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增值稅,允許企業抵扣當年新增固定資產中機器設備投資部分所含的進項稅金。
二、完善消費稅,對稅目進行有增有減的調整,將普通消費品逐步從稅目中剔除,將一些高檔消費品納入消費稅征稅范圍,適當擴大稅基。
三、統一企業稅收制度,包括統一納稅人的認定標準、稅前成本和費用扣除標準、稅率、優惠政策等多方面的內容。
四、改進個人所得稅,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稅前扣除項目和標準的確定應當更加合理,稅率也需要適當調整。
五、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
六、完善地方稅制度,結合稅費改革對現有稅種進行改革,并開征和停征一些稅種。在統一稅政的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政管理權。
七、深化農村稅費改革,取消農業特產稅;逐步降低農業稅的稅率,并向糧食主產區和種糧農民傾斜,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積極創造條件,逐步統一城鄉稅制。
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和質量
被分稅制改變的中國
2002年,我剛到北京,一次和老鄉們聊天,其中一位在國家某部委當處長,很是輕描淡寫地說到給家鄉批了400萬元。我很驚訝。在地方,這是個最沒有實權和油水的清水衙門,在中央機關,一個小小的處長居然有那么大的財政支配權!在地方,別說是縣里一把手,就是絕大多數市里一把手也沒有那么大的財政支配權啊。不為別的,地方財政沒錢,市一級還能基本維持公務員工資福利,到縣一級就年年拖欠教師和公務員工資,并且急于讓年滿55歲的提前退休、新到職三年以內的大中專畢業生提前下崗了。要知道,在中央,混個處長也許也就三年五載工夫,在地方,混個副縣長也許都得半輩子。
此后是一年比一年“觸目驚心”的國家審計報告,讓人感覺到中央各部委確實有錢,幾乎每個部委每年審計出來的違規資金就是幾千萬上億元,不違規的可支配資金就更不知多到哪里去了。
隨后發布的每年200億元腐敗資金用來“跑步錢進”的問題,則不免讓人大吸涼氣。有人說美國的地方官員可以不去華盛頓,但中國的官員不去北京不行。因為大權和大錢都在北京,要錢要官都得去。正如國家審計署審計長li金華指出的:“有的駐京辦目的就是跑‘部’‘錢’進。”“跑是一個足字旁,還有一個包,要帶包去跑。”這個“包”是個“通天袋”,里面內容豐富,應有盡有。去年7月的《了望》指出,各地駐京辦每年用在疏通關系上的“灰色經費”在200億元以上。中央轉移支付的欠透明狀態,成了各地駐京辦“跑部錢進”的原因之一。
事實上,駐京機構的迅猛增長,正好契合了中央和地方分權的歷史演變,其中尤以1994年中央與地方分稅制改革之后為甚。到1991年,北京還只有186個市級以上的駐京辦。此后,駐京辦以驚人的速度增長。據粗略統計,現在在北京,除了52家副省級以上辦事處,還有520家市級和5000余家縣級辦事處。如果加上各種協會、企業和大學的聯絡處,各種駐京機構超過1萬家。
更進一步地研究會發現,肇始于1994年的中央和地方的分稅制改革極大地改變了中國的經濟格局和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狀況,“跑步錢進”只是其中的一個小小縮影。分稅制后,稅源穩定、稅基廣、易征收的稅種大部分劃歸中央。消費稅、關稅劃為中央固定收入;企業所得稅按納稅人隸屬關系分別劃歸中央和地方;增值稅在中央與地方之間按75∶25的比例分成。
在實施分稅制后的當年,中央的財政收入比上一年增加200,占全國財政總收入比例由上年的22急升至56,但財政支出占全國總支出比例比上年只增加2個百分點。此后,1995年到2004年中央財政收入平均占國家財政總收入的52,但財政支出平均只占國家財政總支出的30。
地方財政收入占全國總收入比重不斷減少的同時,支出比重卻不斷加大。到2004年,地方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總收入約為45,但財政支出卻占全國財政總支出的約72。當年,中央的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總收入約55,但教育事業費中央財政支出219.64億元,而地方財政支出3146.30億元,是中央的14倍多;社會保障補助地方財政支出是中央的近7倍;支農支出是中央的10倍。
另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調查,在農村的義務教育經費中央只負擔2,省地兩級負擔11,縣級負擔9,78的經費要由鄉鎮這一級來負擔,最后實際上就是由占大多數的農民負擔。這就形成了所謂的“中央請客,地方買單”的局面。
在中央把省里的部分稅權上收的同時,地方也上行下效。地市政府的財政稅收上收到省里,而地市一級則把縣鄉財政稅收上收到地市,其結果是,自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以來,我國政府財權的集中程度不斷提高。相關數據表明,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從1993年的22大幅提高到2002年的54.9,省級政府的財力也從1994年的16.8提高到2000年的28.8,省級以下地方政府的財權只有余下不到17的水平,卻負擔80的民生和絕大部分公共事務的支出。
朱總理總理執政時代,中央弱財政帶來直接的后果就是中央財政赤字,甚至有一年發生借地方政府的錢來發中央部委的工資。但分稅制的后果卻極大地改變了整個社會的政治、經濟和公民社會權利狀況,除了上述“跑步錢進”,還表現在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一、農民真苦,農村真窮,農業真危險
2000年,湖北一位普通的鄉黨委書記一舉成名天下知,他就是上書朱總理總理陳情“農民真苦,農村真窮,農業真危險”的李昌平。此信引起中央對三農問題的關注。當年12月李昌平當選《南方周末》2000年年度人物。然而其個人命運卻頗多周折。
“我們沒有其他稅源,轉移支付又不多,我們不向農民收錢怎么辦?鄉鎮教師一年多工資沒有,他們都把政府大門給堵死了。”基層干部如是說。2006年1月1日,農業稅被正式廢止。然而,取而代之的是轟轟烈烈的征地運動。時至今日,征地問題已經成為群體性,事件的主要原因。而在一些不能直接從城市化和征地中受益的地方,“放水養魚”縱容計劃外生育然后罰款成為一些地方政府的新財源。
二、“新三座大山”壓在人們頭上
2003年,一篇《我頭上的“三座大山”》一鳴驚人,此后至今,“新三座大山”成為社會上被使用最多的詞組之一。人們應該記住它的發明者,他就是著名雜文家趙牧。
分稅制后的一個基本特點是地方政府甩包袱。在中央部委死死抓住部門壟斷權力不放、市場的自由準入受到嚴厲控制、市場自由公平競爭無從談起的情況下,各地方政府卻紛紛以市場的名義放任教育和醫療機構大肆收費和亂收費,住房也被推向了市場,從而把政府本應承擔的公共責任大部分或者完全推給了社會。像醫療行業,政府提供的醫療保障85被用在了800萬黨政干部頭上。導致活人被送進火葬場、醫院見死不救、學生家長或學生因學費太高而自殺的現象層出不窮。水、電、煤氣等公共事業的價格也一再飆升。
三、GDP崇拜和環境破壞及污染
鐵打的江山流水的官。在地方百姓決定不了官員命運的條件下,不惜一切代價招商引資成為各地方政府的主要任務,甚至很多地方給法院、檢察院和每一個公務員甚至教師下指標,并且要求檢察院法院下文件對一些經濟犯罪活動網開一面。至此,一些地方的自然生態和社會、政治、法律生態都受到嚴重破壞。許多地方官員不惜以砸子孫飯碗的態度和方式去發展地方經濟,我走后哪管洪水滔天,環境污染和破壞觸目驚心。地方經濟增長了,但地方百姓不僅不能從中受益,反而成為環境破壞和污染的最直接也是最長久的受害者。
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家統計局于2006年9月7日向媒體聯合發布了《中國綠色國民經濟核算研究報告2004》。研究結果表明,2004年全國因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為5118億元,占當年GDP的3.05。虛擬治理成本為2874億元,占當年GDP的1.80。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與國家統計局局長邱曉華指出,由于部門局限和技術限制,已計算出的損失成本只是實際資源環境成本的一部分,此次核算沒有包含自然資源耗減成本和環境退化成本中的生態破壞成本,只計算了環境污染損失。環境污染損失成本僅核算了其中的10項,且存在低估和缺項。潘岳與邱曉華共同介紹說,完整的綠色國民經濟核算至少應該包括五大項自然資源耗減成本(耕地資源、礦物資源、森林資源、水資源、漁業資源)和兩大項環境退化成本(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由于基礎數據和技術水平的限制,此次核算沒有包含自然資源耗減成本和環境退化成本中的生態破壞成本,只計算了環境污染損失。環境污染損失成本包括20多項,此次核算僅算了其中的10項(大氣污染造成的健康、農業和材料損失,水污染造成的健康、工農業生產、人民生活和污染型缺水損失,以及固廢侵占土地造成的經濟損失等),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重要部分都沒有涉及。總的來說,這次核算的結果只是整個結果的一部分。而且,在已經核算出的10項損失中還存在低估和缺項的問題。即便如此,損失也已經占到GDP的3.05,數字非常驚人,說明環境形勢十分嚴峻。
除了污染損失,此次核算還對污染物排放量和治理成本進行了核算。結果表明,如果在現有的治理技術水平下全部處理2004年點源排放到環境中的污染物,需要一次性直接投資約為10800億元,占當年GDP的6.8左右。同時每年還需另外花費治理運行成本2874億元(虛擬治理成本),占當年GDP的1.80。
四、房地產運動對民眾的剝奪
1994年分稅制給地方政府留了一個借地生財的口子――土地出讓金歸地方政府,因此給持續高熱的房地產市場和不受制約的征地和拆遷運動埋下了伏筆。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調查表明,土地出讓已占地方財政預算外收入的60以上。在這種制度下,地方政府通過征地,以幾萬元每畝的低價,將土地從農民手中拿走,轉手通過拍賣等方式出讓,地價上升幾十、幾百倍以上。地方政府的財力得以增強,官員的尋租也由此進入瘋狂狀態(尋租成本占房地產總成本的3到5甚至更高)。在城市拆遷中,民眾的利益同樣得不到保障。在此過程中,民眾受到了補償費低、房價高和無住房社會保障的三重剝奪。
如何征稅、如何理財,是一個國家生死攸關的問題,管理得好,最少的錢也能做到物阜民豐、百姓安居樂業、社會安定祥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管理不好,再多的錢也會導致國在山河破、官怨民沸騰。因此,如何制定征稅法律以及財政預決算的審議,幾乎是各國議會的最根本任務之一。我們的人大在這方面幾乎是甩手掌柜。中國歷史上不改體制的諸多重大改革,也幾乎是停留在中央和地方如何分錢的層面上,綜觀中國歷史上的歷次改革,莫不以為中央政府聚財為己任,最終也都走進底層民生艱難的死胡同而被迫推倒重來。
但僅有政府內部的分權是遠遠不夠的。如果權力只有上限而沒有底線,如果不能將各級政府的責權利和各自的征稅范圍納入到嚴格的法治軌道,而任由他們自己內部商量解決,則上級政府今日可以放權明日自然又可以收權,稅收的無序化也同樣會陷入治亂循環中無以自拔。
分稅制下的征管之爭
1993年12月中旬,中央政府頒下一紙《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將原專司稅收征管的一個稅務機構劃分為國稅和地稅。國、地稅自此分家,各奔前程。
自從國、地稅分設之后,經過10多年的運轉,兩套征管機構的矛盾在逐日堆積。從事地方稅務征管工作的人士說,他們所致力的事務,是與同級國家稅務征管機構進行“搶稅”斗爭。
在中部省份江西,地級市上饒市的地方稅務局稅政二科的湯哲榮這樣說道:“地稅局是競爭不過國稅局的,我們是弱勢群體。”
撿芝麻和抱西瓜
地稅之困,首先表現在地稅的日常征管層面,即稅種多、稅額小;稅源零散,不穩定;征收成本過高。上饒市地稅局的徐志剛局長表示,地稅征管比之于國稅征管,一個是撿芝麻,一個是抱西瓜。
就稅種數量來看,地稅稅種有12個,假使將一些中央、省、市法定代征的稅費項目計算在內,要多于國稅稅種。但實際情況是,這些稅種稅基比較小,且不易控制。比如車船稅和普通營業稅的征收,稅源零星分散,稅金從幾十元到百元不等,征收成本很高,有時甚至需要委托多部門代征、代管,衍生出無數繁瑣環節。
地稅系統目前流傳著某種雖然不無極端、卻很是能夠反映一些實際問題的普遍看法,即“易征稅種都劃給國稅,難征稅種都留給了地稅”。
據介紹,早先并不存在此種分化。1994年機構分設之初,屬于地稅的固定稅種達到17個,現在則剩下12個,最終被砍掉或停征的、稅收金額比較大的都是地方稅種。而已有的或新開征的稅種,國稅往往涉足其間,與地稅共分,有一些征收簡便而高效的稅種則直接劃歸國稅。
如個人所得稅中,個人銀行儲蓄利息所得是由國稅征收的,這些稅收不需國稅部門出動一兵一卒,銀行系統會自動將儲戶利息所得扣除提交國稅;在營業稅中,像餐飲業和其他服務行業等征繳棘手的普通營業稅,目前全部由地稅征收,商品的購銷、批發和零售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則由國稅改征增值稅。工業、商業領域里那些可以開出“大票”的行業稅收都在國稅名下。某地稅官員說,幾乎哪個稅額大就劃哪個給國稅,而這通常只需要財政部一個文件搞掂。
以上饒為例,去年該市的地稅總收入是19.5537億,國稅收入總量則達到26.0139億,國稅的三大主體稅種增值稅、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分別為19億、2.4090億和2.1187億;而在地稅的主體稅種中,除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分別達到3億元之外,資源稅和土地增值稅加在一塊兒也就2億元,不過是國稅征管的增值稅總額的一個零頭。
與收入相比,地稅征管的運行成本進一步放大。上饒市地稅局征收管理科葉靈發告訴記者,人力成本投入與稅收總量是不成比例的。在上饒地稅,目前負責一線稅務征收的人員有700人,僅在農村從事一線征管的人員就有325人,占總人員的56,農村基層分局52個,占了全市地稅管理機構的70。
征管分歧
最大的分歧之一,出現在企業所得稅征管上。
分稅制改革初期,企業所得稅并非中央與地方的共享稅種。當時的企業所得稅按企業隸屬關系劃分,中央企業收入所得歸國稅機構征管,地方企業收入所得歸地稅機構征管,兩不相礙。
2001年末,國務院發出通知,決定從2002年起實施企業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在中央企業收入所得仍由國稅征管的前提下,決定由地方和國家共享地方企業收入所得。通知稱,自2002年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新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的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管理。
一名地稅官員說,這樣的決定使國地稅的征管分歧一直不斷。據介紹,中央下發了6個關于企業所得稅界定標準的解釋文件,試圖對國稅和地稅如何征繳企業所得稅、稅源歸屬等問題進行劃分,但表述并不明晰、文本內容也有矛盾。
地稅方面認為新辦企業是從無到有,如果是老企業出資辦新企業,這是投資、屬關聯企業,不應由國稅征管。上饒市地稅局直屬分局的葛洪表示,企業的機構分設和業務衍生,均不能算是新辦企業行為,所得稅也不由國稅征繳。但國地稅雙方為此常是各有一本道理。
根據國稅總局文件的表述,新設企業的母公司或股東原來繳納地稅的,則新企業的所得收入仍由地稅征收。為了弄清很多外來投資企業的母公司在原始注冊地到底是繳納地稅還是繳納國稅,葛洪還需要擠出一些時間到外省去調查取證,以便確保這些企業的稅源不至于“外流”。
上饒國稅局征收管理科一名人士則指責地稅在搞不正當競爭。他說,按照國家的新政策,2002年后凡服務業和第三產業的企業所得稅要由國稅局征收,但地稅局控制了這些領域的發票。當納稅人去開發票時,地稅局會向納稅人施壓,“明確要求他們到地稅繳交所得稅,但本來是國稅局征的稅。”
據悉,在上饒國地稅最近一次關于企業所得稅征管的談判過程中,他們甚至動用律師來解讀稅總的文件,只差進入司法程序了。而在鄰近的一個地級市,最近因為同樣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矛盾釀出暴力事端。當地國稅局不僅將自己措詞強硬的宣傳條幅掛到地稅局門口,而且還出動當地公安局的經偵隊伍,將兩家在地稅局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人一并抓拿。這威懾到很多開發商,轉而紛紛跑到國稅局去繳交所得稅。
面對此種情況,當地一名分管財稅的常務副市長曾在協調會上向征收雙方提議,既然企業所得稅是共享稅,能否由納稅人自愿向任何一方征收機構繳納?不論由誰征收,最終都要進入金庫,由系統自動劃分分成比例。但是國稅局方面拒絕接納這一提議。
葛洪說,如果由納稅人自愿,出于一站式辦事需要,納稅人將全部進入地稅局,至少在房開企業領域會是這樣,因為房開企業除企業所得稅外,所有稅目都是由地稅局征收的。
一名地稅官員稱,目前兩套征管機構存在的矛盾都是人為因素造成的,這導致分稅制運轉紊亂。按照分稅制的最初設計目標,國稅與地稅有著明確的征收劃分,井水、河水本不互犯。
上饒市稅政二科湯哲榮說,作為一名稅務行政管理人員,自己也不能理解,為什么政策變化如此之快。當年各有所屬的稅種,轉眼間已被卸成幾段,由兩個機構交叉征管,爭奪之勢日后可能更甚。
而地稅部門反映最強烈的,在于稅種劃分上沒有上升到立法的高度,也即這種財政集權不是通過法制化來實現的,因此隨意性很大。按照分稅制規定,中央主導稅權,只有中央具備稅種設立權力。在稅種設立時會啟動法律程序,但在具體劃分過程中,則由財稅部門通過自己的行政性文件加以具體界定。這容易造成中央部門與地方政府爭稅的情況。一名地方稅務官員說,“在劃分稅源上,中央不立法,法律程序也不走,財政部一紙文件,很多稅源就歸了國稅。”
這名官員稱,由于部門意志的介入,一種分化伴隨著分稅制出現,即地稅局的企業所得稅存量變得有限,2002年以前的企業有一些可能會破產、改制或關閉;國稅局的企業所得稅增量則是無限的,新辦企業將會越來越多。與中央稅系的不斷擴張相比,地方稅系遲遲得不到建立。
此外,記者采訪的數名地稅官員還都表示,分稅不一定要分機構,機構一多,職能混淆、機構重復和多頭管理的弊端就會出現。本質而言,這是違反稅收征管的簡便和效率原則的。鑒于機構重復設置的低效和不公平,國內學界也有兩套征收機構早晚要合并的意見。
上饒市地稅局征管科葉靈發介紹說,僅一個機構的建設成本,分稅后就比分稅前增加一倍。近3年來上饒地稅局出于信息化建設需要,從市到縣投入1648萬元建設一套信息征管系統,國稅方面也同樣如此。如果機構設置不重疊,這些成本是可以省掉的。國、地稅合并就能夠節省征管運行、建設成本,大大降低公眾供養政府行政機構的負擔。
而機構的合并不意味著分稅制改革失敗或倒退。葉靈發說,一套征收機構同樣可以確保分稅效率,當所有稅種由一個機構征繳,入庫之時系統會自動將中央和地方分成劃開。在這方面,發達的信息化建設減少了人為因素干預,完全不必顧慮地方截留問題。
如果不能合并的話,地方稅務官員建議,為了避免就企業所得稅征收“打架”,中央政府有必要考慮實行按主體稅種征收的劃分辦法,重新改革稅收征管機制,原則為主體稅種歸誰征收,那么企業所得稅就歸誰征收。
比如,目前地稅的三大主體稅種分別為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普通營業稅,這些主體稅種的票據都是地稅管理,企業繳稅的時候地稅可以同時將所得稅一并扣除,達成以票扣稅的目的。而國稅局在征繳主體稅種如增值稅時,也可以將企業所得稅一并扣除,不會存在分歧。
此外,還可考慮按照1994年分稅制的最初劃分辦法,中央稅種歸國稅征收,地方稅種歸地方征收,然后歸入金庫,由金庫系統統一按共享比例劃入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
上饒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局長吳黃明告訴記者,有必要為防止地方稅源日益衰減而優化地方稅制結構,這需要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在中央層面,應該增加地方主體稅種,這要通過稅制改革來實現。他舉例說,將社保費改成稅或在時機成熟時開征一些新稅種,比如遺產稅、物業稅等,中央再將這些新稅種交由地稅部門負責征管,這能夠保征地方稅源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