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卷
正文卷
高歡領著高澄、高洋等諸子回到渤海王府,立即就與高澄商量起了段榮的身后哀榮。
最終確定追贈段榮使持節、都督相、定、冀、滄、瀛、殷六州諸軍事、相州刺史、太傅、尚書令。
由段韶襲爵姑臧郡侯,至于段韶自己下洛縣侯的爵位,是打算留給兒子,還是轉由庶弟繼承,全看他自己的心意。
不過高澄心中早有答案。
也許當兄長的都偏愛幼弟,處置了段榮的喪事后,在兒子與兩位庶弟之間,段韶上表請求將下洛縣侯的爵位讓給三弟段寧安,而并非二弟段孝言。
雖然是向天子上表,但奏疏一如慣例,還是落在了中書監高澄手上,素來體諒天子,擔心他辛苦的小高王代為批復。
高歡回晉陽前特意往宮城走了一趟。
自從高皇后墮胎后,高澄再未入宮,連朝議也不參與,高隆之就是他在朝議上的代言人。
高歡進宮的時候,高澄立即往永寧寺京畿軍大營坐鎮。
小高王的謹慎,對比爾朱榮,讓一眾暗地里心向元氏之人唏噓不已:
就一點機會都不給。
沒有人知道高歡與女兒、女婿具體說了什么,但事后兩人確實轉換了態度,不再畏懼誕下子嗣。
高澄自己不進宮,但絲毫沒有松懈對宮中消息的探聽,聽說元善見待大姐兒敬愛有加,獨寵于后宮,不管這種做法是否為了保全性命,高澄都決定以后要約束高隆之,不能再讓這個欺辱天子的大惡人肆意妄為。
高歡離開沒幾日,段韶也來向高澄辭行,被高歡教訓過后,他猛然驚醒,養了一段時間,終于不再是當日靈堂上的憔悴模樣。
關心段韶身體的不只是高歡、高澄父子,就連遠在大梁(開封)的梁州刺史斛律光也派人送上問候。
兩人彼此看不順眼,可到底也是多年的交情,關系怎么也要比另一時空更好。
至少這一世,段韶應該不至于從斛律光口中得一個段婆的稱號。
晉陽之戰時,北周與突厥聯軍進犯晉陽,段韶擊潰北周大軍后,奉命追擊突厥,但士卒大戰過后,盡皆疲敝,段韶不敢逼近,使突厥得以在晉陽以北七百里劫掠人畜無數,再由段韶驅逐(禮送)出境。
斛律光因而譏諷:
‘段婆善為送女客。’
在古代,男子被貶低為婦人,算是奇恥大辱。
陳慶之送高澄女裝,小高王暗自歡喜之余,明面上保持風范將使者送走后,還是要在親信們面前表現得怒不可遏,學習司馬懿包羞忍辱,只會被鮮卑胡人看輕。
接連送走了高歡、段韶,時間也來到了五月底。
宋欽道沒有辜負高澄的期望,在河北相州廣平郡列縣縣試,刑名科中拔得頭魁,如今正在族中溫習律令,準備相州州試。
而他曾短暫參與修訂的新律,也終于大功告成。
捧著新律審查的高澄時而皺眉,時而舒展,看得主持編纂新律的封述心驚肉跳,忐忑不安。
許久,高澄放下書稿,展顏笑道:
“這幾年辛苦君義了,新律很好,待朝議后,可通行全國。”
封述一顆心這才落了下來,他轉而恭維道:
“依賴世子指導,僥幸有所成就,述不敢居功。”
“該是你們編纂之人的功勞,誰也拿不走,無需自謙。”
高澄搖頭道。
如今的他看不上這點聲望,真要蹭個署名,怎么也得是賈思勰的《齊民要術》。
說來可氣,那賈思勰又去游山玩水了,這讓實時追問《齊民要術》進度的高澄恨得牙癢癢,同時暗下決定,這趟之后,賈思勰要再敢與人交游耽擱時間,他就要往青州益都(山東壽光)寄去一把鋼刀以作威脅。
封述離開中書省時,心情久久不能平靜,高澄沒有再讓他等三年后的科舉,重新參加縣試,而是許諾以修律之功,將封述招入幕府,任法曹參軍。
書稿被封述帶走了,準備明日進獻,再由元善見在明光殿召開朝議,由高隆之代替缺席高澄發聲。
高澄準備將新律作為刑名科考試的指定內容,但不急于現在,而是三年后的下一屆科考。
畢竟這一屆的生員們復習了這么久的舊律,自己一拍腦袋改了考試內容,不知要讓多少人叫苦不迭。
封述等人認真總結了《法經》以來法典篇目繁雜的弊端,將新律精簡合并為十二篇,即名例、禁衛、婚戶、擅興、違制、詐偽、斗訟、賊盜、捕斷、毀損、廄牧、雜律,總計九百四十九條。
其中《名例律》為總則篇目,由《晉律》中的《刑名》和《法例》合并。
確立重罪十條制度,統稱為十惡,即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
分別對應:造反、破壞陵寢、叛變、投降、毆打及謀殺父母、祖父母、兇殘殺人、對天子不敬、不侍父母、殺本府長官與授業老師、親屬亂lun。
犯這十惡之人,不僅要處以最嚴厲的刑罰,而且不得適用于八議和贖刑的有關規定,是為十惡不赦。
所謂八議指的是皇帝對親戚、故舊、賢人、能人、勛臣、權貴、勤勉者、國賓等八類人,酌情減免刑罰。
而贖刑就很好理解了,即以財物贖罪。
在刑罰上,新律沿襲并發展北魏五刑制,即鞭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死刑、杖刑、鞭刑很好理解,所謂流刑指發配邊遠地區,設有刑期,到期可返回原籍。
徒刑指的是剝奪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改造。
杖刑為10杖、20杖、30杖,共計3等;
鞭刑為40鞭、50鞭、60鞭、80鞭、100鞭,共計5等;
徒刑最低1年,最高5年,每年一等,共計5等;
流刑為最低5年,最高10年,每年一等,共計5等;
死刑分為絞刑、斬首、梟首、繯,共計4等。
新律總計分為22等刑罰。
雖然高澄對重罪十條中某些條例不太滿意,倒不是別的,就是擔心高隆之犯錯誤,比如不敬天子。
但還是予以放行,畢竟律法在古代,從來都是約束除掌權者之外的其余人。
只不過出于維護律法的尊嚴,掌權者也不會明犯,暗地里誰也管不了。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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