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將第一組證據念完,接著翻開第二組證據的目錄,拿起桌面的礦泉水瓶喝了一口,繼續說道:“現在我宣讀當庭提交的證據及其證明目的,請審判長和人民陪審員批準。”
審判長點頭說道:“可以宣讀。”
我說道:“謝謝審判長,謝謝人民陪審員。第二組證據的第一項,原、被告所在小區的QQ群聊天記錄截圖,內容是被告本人曾經在QQ群內說,自己家院子里的蔥花還有很多其它蔬菜多到吃不完,哪位鄰居需要的可以自己過去采摘,被告家沒人在也不要緊,護欄不高可以自己翻越,因為護欄沒有門,只能從被告家客廳陽臺進入小花園。然后原告的女兒在QQ群里回復道:好的,感謝中國好鄰居,明天我讓我奶奶去拿點。被告回復道:不客氣,遠親不如近鄰。這項證據證明被告一直容許鄰居們去她家采摘蔬菜瓜果,其將有毒的、與韭菜十分相似的洋水仙與蔬果混種,屬于明知存在發生誤食導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風險,但卻放任該危險長期存在,因此被告對原告母親的死亡和原告食物中毒住院,有著根本性的過錯。”
這個時候,我抬頭看了被告一眼,發現她原本十分淡定的表情變為了有一絲慌亂。
接著,我繼續說道:“第二組證據的第二項,是一張照片,原告母親的照片,拍照地點是在家里客廳,照片中可以看到,在原告母親身后桌面,是幾朵薔薇,插在一個玻璃瓶里,這些薔薇,也是之前原告女兒受邀去被告家里自己動手采摘的。該項證據也證明了,被告一直在放任鄰居們去其家里花園摘花摘菜,其將與韭菜十分相似的有毒植物洋水仙種在花園里,造成嚴重安全隱患,因此被告對原告母親的死亡和原告食物中毒住院,有著根本性的過錯。第二組證據的第三項,是原告和被告家房產證復印件,證明房產證上的產權,不包含陽臺外的小花園。該項證據證明小花園屬于小區的公共綠地,原告的母親進入小花園采摘果蔬,如前所述,首先是得到原告允許,其次,不屬于擅自進入私人空間進行盜竊。因此被告對原告母親的死亡,還有原告本人住院治療,有著根本性的過錯。報告審判長和人民陪審員,原告舉證完畢。”
審判長點點頭,說道:“原告,哪些證據有原件,有原件的提供給合議庭核對。”
我說道:“病歷和票據是原件,聊天記錄截圖和照片還有房產證是復印件。”
審判長說道:“好的,書記員拿上來給我。”
過了幾分鐘,審判長核對完原件之后,說道:“書記員把原件拿給被告。”
等書記員將原件交給被告,被告仔細核對了一遍,然后抬頭說道:“審判長,我可以發表質證意見了嗎?”
審判長說道:“被告可以就原告提交的兩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被告說道:“對原告第一組證據的第一項,也就是證據一,原告本人的病歷、醫療費票據,真實性和合法性沒有異議,對它們的關聯性有異議,理由如下:原告的母親擅自進入原告家的花園,盜竊了原告種植的洋水仙,原告任何健康損失,均與被告無關。證據二,原告的工作證明和收入證明,質證意見和對證據一的質證意見一致。證據三,原告母親的病歷、醫療費票據,質證意見和對證據一和證據二的質證意見一致。證據四,原告母親的死亡證明,尸檢報告,證據五,原告母親的喪葬費票據。質證意見和前面的一樣。證據六,原告親友前來吊唁的部分飛機票、火車票、打車票,以及食宿費用票據,質證意見除了跟前面一樣之外,還加一句:親友前來吊念的費用是親友自己支付的,哪怕是原告支付,也不屬于法律規定里面的損失范圍,退一萬步來說,即使法院認定被告有責任,也不應該承擔該項費用。而且這些票據也并不全面,與原告的訴請金額對不上。我大概算了一下,少了1萬多。”
被告說完這些話之后,沉默了一分多鐘。審判長看起來有點不耐煩了,說道:“請被告繼續對原告的第二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被告點點頭,繼續說道:“對原告第二組證據的證據一,質證意見除了跟對原告第一組證據的證據一的質證意見一致之外,還加一句:即使被告曾經邀請鄰居們來家里摘菜摘果,但不代表在此之后鄰居都可以隨便來。打個比方,我邀請某個朋友來家里吃過一餐飯,那以后這個朋友每餐飯都可以不請自來,來我家吃嗎?對原告第二組證據的證據二,質證意見跟前面一致。對原告第二組證據的證據三,質證意見如下:雖然小花園的產權不屬于被告本人,但是在購買該房產的時候,開發商曾經承諾說小花園是贈予被告單獨使用,而且一樓的價格要比樓上的戶型都要高。如果不是為了這個單獨的小花園,被告,乃至原告,怎么可能購買比較潮濕的一樓。因此一樓的小花園屬于私人領地,他人不得擅自進入,更不可以進入盜竊蔬菜瓜果。而且從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和不予立案通知書里面也可以看出,被告對這件事情一點過錯也沒有……”
審判長這個時候打斷道:“現在是質證階段,與證據無關聯的意見等下在辯論階段會給你發表,請問被告,你的質證意見是否發表完畢?”
被告點點頭說道:“審判長,我對原告證據質證意見發表完畢。”
這個時候我舉手說道:“報告審判長,我請求對被告的質證意見發表反駁意見。”
審判長說道:“反駁意見等到辯論階段再一并發表。”
我說道:“好的,聽從審判長安排。”
審判長說道:“接下來由被告針對三個爭議焦點一并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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