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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兵制》
漢朝的京師兵,主要分南軍和北軍兩支:中尉所領的屯兵駐于未央宮北,稱北軍;與之相對,由衛尉統領的稱南軍。
南軍士兵大多調自內郡,太祖劉邦時期主要調自豐沛,北軍士兵主要調自京輔,均是一年一輪換。
南軍原編制五個超編校尉,共兩萬人,北軍四個超編校尉,共一萬六千人(滿編一部校尉為二千人,南、北兩軍均超編為五千人一部校尉。文中虎賁、羽林二部亦然)。
地方兵置于郡、縣,一般由郡、縣尉(亦稱都尉)協助郡守或縣令統率,平時維持地方治安,戰時聽中央調遣。
征調地方兵,需以皇帝“虎符”為憑,分封的王國與侯國各自都有軍隊,王國之兵由諸侯王中尉統領,侯國之兵隸屬于郡。
邊兵主要負責邊郡戍守,由邊郡郡守統領,下轄都尉和部都尉。
軍隊有材官(步兵)、騎士(騎兵)、樓船(水兵)、輕車(車兵)等兵種。大抵平原諸郡多編練騎士、輕車,山地諸郡多編練材官,沿江、海諸郡多編練樓船。
太祖高皇帝劉邦身陷白登之位后,車兵逐漸被漢室淘汰。
漢朝軍隊的編制,據《后漢書·百官》記載,“大將軍營五部”,部由校尉統領,“部下有曲,曲有軍候一人”,“曲下有屯,屯長一人”。
即:1營5部(校),1部(校)5曲,1曲2屯,1屯5什
1什2伍
1伍5人。
但據青海大通縣上孫家寨和居延地區出土的漢簡,部分左、右部或前、后部,曲分左、右曲或前、后曲;
部、曲之下還有官(分左、右官)、隊(分前、后隊)、什伍等。
上述文獻與文物,對漢朝軍隊中、下級組織的不同記載,很可能是不同地區或軍隊存在著不盡相同的編制。
秦朝兵制,是秦始皇統一中國后建立的高度中央集權化的軍事體系。秦廷在地方上徹底廢除“封諸侯,建藩衛”制度,全面實行郡縣制。
初滅六國時,在已控制的地區設置了36郡,后又置九原、南海、桂林、象四郡,共40郡;郡設郡尉,輔佐郡守,并掌軍事。
郡下設若干縣,置有縣尉,輔佐縣令(長),掌軍事。全國征兵以郡縣為單位,郡守有征發本郡壯丁作戰的權力。秦時人口約2000萬,由于兵役、徭役都很繁重,每年要有二三百萬的丁男被征發服兵役、勞役,僅守長城的士卒就達30萬。
秦、漢為鞏固和加強中央集權,建立了全國統一的軍隊,并置于皇帝的嚴格控制之下;負責全國軍事行政的官吏,秦為國尉,漢為太尉。
漢朝設考工令負責兵器的制作,設武庫令負責兵器的貯備、管理。
有的郡國也設有工官、鐵官,負責制作器械,并將它們輸入京師;長安城中的武庫是國家最大的貯藏兵器的中心。
秦、漢時,鎧甲已經制式化,均用金屬制成,式樣因兵種及職位不同而有所區別。
秦朝在京城設有太倉,在滎陽建有敖倉,貯備了大批糧食,戰時有專官負責補給。
秦、漢時大量使用騎兵,馬政成為國之大政;秦朝制訂了《廄苑律》等,對馬匹的放牧、調教、管理均有規定。
漢朝在獎勵民間養馬的同時,在北邊、西邊均置苑養馬。景帝時有苑36所,官奴婢3萬人,養馬30萬匹;武帝時官馬達到40余萬匹,為騎兵的發展和對匈奴作戰創造了條件。
秦朝的軍訓制度較為嚴格:秦律規定,射手發弩不中,御手不會駕車,騎士和馬匹課試最劣者均要受罰,有關督訓官吏及負責選募者也要受罰。
西漢軍隊除演練射御、騎馳、戰陣之外,每年秋季都進行教閱,又稱“都試”,并按成績優劣進行獎懲。邊郡則常有太守“將萬騎,行障塞,烽火追虜”(《漢舊儀》),這種訓練帶有實戰演習的性質。
秦朝沿襲戰國時的郡縣征兵制。從《睡虎地秦墓竹簡》所記的情況看,男子17歲“傅籍”,以后根據戰爭需要,隨時可征集入伍,到60歲才能免役。
漢朝的兵役制度,曾有幾次變更——據《漢書》記載,男子20歲傅籍,此后每年服勞役一月,稱“更卒”。
23歲以后開始服兵役,役期一般為2年,一年在本郡、縣服役,稱為“正卒”,另一年到邊郡戍守或到京師守衛,稱為“戍卒”或“衛士”。
還有一種意見,認為這2年兵役統稱為“正卒”。如遇戰爭需要,還須隨時應征入伍,至56歲才能免役。
秦、漢還常謫發已科罪犯或徒隸等為兵,稱為“謫戍”。
秦代至西漢前期的兵役制度以郡縣普遍征兵制為主。秦統一后,在全國推行郡縣制之下的戶籍什伍制度,國家直接控制了以“戶”為單位的“編戶齊民”,按伍、什、里、鄉、縣逐級管理。
籍隸于什伍的編戶齊民是征兵的主要對象。
漢循秦制,略有損益。
到武帝以后,對外戰爭頻仍,征兵的主要對象一一個體小農紛紛破產,戶籍制度也受到破壞,兵源不足,征兵制逐漸衰落。
到東漢,征兵制便被募兵制取代了。征兵制對年齡有明確規定。男了達到服役年齡正式“傅籍”,著于名冊,稱為“傅”;停止服役的年齡稱為“免老”,或稱“老二秦代始傅的年齡是十五歲,免老的年齡有爵位者是五十六歲,無爵而為“士伍”者是六十歲。
漢初沿用秦制,景帝前元二年(公元前155年)改為20歲始傅,至遲在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以前又改為二十三歲④。漢代免老的年齡是五十六歲。這一規定一直沿用到東漢。
不過,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往往超過規定。如秦代遇有“大役”,即大規模的戰爭,老者也不免役;漢代更有小至十二歲,老至七十以上被征兵的例子。
征兵制對征兵對象的身份有明確規定。
秦代,一般情況下征兵對象嚴格限制在隸籍于“什伍”內的編戶齊民,包括無爵的“士伍”、一級爵“公士”至四級爵“不更”(不更僅免其“更卒”之役,不免其兵役)。
身份低于“士伍”的賤民和奴隸沒有正式服兵役的權力,即使使從軍,也只能作“徒兵”;而身份高于“不跟”者,名籍不列什伍之內,享有免役的特權。
西漢軍功賜爵制度趨于輕濫,自無爵的“士伍”至八級爵“公乘”通稱“民爵”,都要服兵役。武帝時又設立“武功爵”,自七級爵“千夫”以下都要服兵役。
西漢后期,軍功爵、武功爵制度皆由輕濫而敗壞。
至東漢,爵秩制度徒具形式,對服兵役者身份的限制失去了任何實際意義。征兵制對服役者的身體條件有明確規定。傅籍時身體羸弱或有殘疾者稱為“罷耀”,只服勞役,不服兵役。
傅籍的身高標準是六尺至六尺五寸以上,不足六尺者稱為“小”,不得服兵役。
秦代兵役制度對仔戶征兵的人數也有規定:《戍律》稱:“同居毋并行。”即每戶中已傅男子不同時服兵役,至少須留一人在家中,以保證農業生產的進行。
上述各項規定僅適用平時,在戰時尤其是遇“大役”或兵源不足的情況下,隨時可能逾制征兵。
在兵農合一制度下,應征士兵除國家供應的一部分物資以外,還有自帶的部分。由國家供應的部分包括武器裝備和軍糧。秦漢時代武器由國家統一管理,士兵入伍后由國家統一發放,退役時上交國家。
至于甲兵的授還有專門的條律規定;國家供應軍糧稱為“稟”,或稱“稟軍中”,依爵秩身份以及在軍隊中的地位高下,稟給的數量也有等差。
一般情況下國家“下調郡縣轉輸粟菽芻蒿“,供應軍隊,但也時有“自費”軍食的情況。
衣物的供應,除沒有財產的奴隸、刑徒箕由國家統一供應,稱“稟衣”之外,應征士兵都要自帶錢物。軍隊往往設有“軍市”供上兵買賣物品。
免役特權
秦代‘復除’特權主要限定于第五級爵位——大夫以上者,以及與之地位相當的各級官吏和隸廣宗室”屬籍”的皇室貴族。
這些人依其等級的高下,分別可以享有復其身、復其家、復其宗族及依附人口等特權。
此外,交納粟、帛、資多者也可以復其。
漢代,隨著統治階級構成的復雜化,有關復除的規定及享有復除特權的對象也趨于復雜:宗室、王子侯的宗族皆列入“宗正”的“屬籍”,永不服役;
外戚、功臣封侯者世世免役;全國官吏除最低級的小吏以外,都有爵位,凡爵在第九級“五大夫”以匕月俸在六百石以上者都免役;
低級官吏中縣、鄉的“三老”免役;
凡選舉為孝弟力田、博士弟子及能通一經者皆得免役;
此外,還有特詔免其一年、兩年、若干年乃至終身之役的情況;平民如不服役,可以出錢、物代役;如要免去“正卒”之役或戰時征調的兵役,則必須買爵。
文帝時納粟四千石買爵至五大夫即可免役;武帝時又規定納奴婢、納栗、納錢可得補吏免役,并創“武功爵”,買爵至第七級“千夫”,與五大夫相等,可以免役。
至西漢后期,賜爵、賣爵免役制度的輕濫,導致兵源匱乏,已無法正常地征發兵役。隨著募兵制的發展,常規的軍功爵免役制度已失去了實際意義,而其他各項免役制度,也僅在臨時性征兵時才起作用。
征兵制的敗壞
秦漢征兵制,是以戶籍什伍制度直接控制下的個體小農為基礎的。
武帝以后,個體小農大量破產,淪為流民、奴隸、依附民、租佃小農、雇傭勞動者,由國家直接控制的編戶齊民大大減少,而豪強殷富之家則通過納黃、納粟、獻奴婢等各種方式取得復除特權。
于是,正常的戍五番上制度已難以維持,征兵制逐漸衰落。
至東漢初,光武帝對兵役制度進行重大改革,兒乎完全廢止r內地郡國期年番上的正卒、衛士、戍卒制度。
東漢一代雖偶有征兵于郡國之舉,如靈帝中平末,廣陵郡“若動槨鼓,可得二萬人”;又,“縣在邊垂,舊制令戶一人,具弓弩以備不虞”。
這類事例往往僅限于戰時的臨時性征兵,不為常制,而作為常制的征兵制則已經敗壞了。
募兵制的推行
西漢初,徭役制中的“更卒”之役已出現募人代役的制度,凡不服役者須雇人代役,平價每月出錢二千,謂之“踐史”。
募兵正式成為一種制度,始于漢武帝。武帝時,對外長期用兵,而征兵制無論從番上輪代的時間、人數,還是士兵的軍事技術諸方面,均己不適用大規模戰爭的需要。
故自武帝以后迄于東漢,募兵制逐漸發展并取代了征兵制,成為兵士的主要來源。
西漢的募兵有各種名稱,曰“勇敢士”、“應募罪人”、“奔命”、“伉健”、“應募”等等。
這些應募兵士多來源于無業流民、弛刑徒等無產者。
漢朝經常用這些士兵從事對外的重大戰爭。王莽時,又大募天下丁男及死罪囚、吏民奴,名曰“豚突豨勇”,作為對匈奴戰爭的主要兵力。
東漢的戶籍什伍制度已大大松弛,個體小農大量減少,征兵制難于繼續推行,軍隊的兵源除了戰時臨時性征兵之外,主要靠募兵維持。東漢各地屯兵多來自招募。
例如建武二十四年(公元48年)武陵五溪蠻反,東漢政府即暮十一郡“麝士”及弛刑徒四萬余人前往鎮壓。
東漢不僅內郡兵招募,邊郡戍卒也完全實行招募制。
例如,建武一十六年(公元50年)發遣內地實邊的百姓,皆賜以“裝錢”。實邊賜錢制是西漢所沒有的,是暮民戍守邊地的一種制度。
明帝永平元年(公元58年)募士卒戍隴右,賜錢人三萬,這標志著東漢募兵制全面取代了征兵制。
東漢政府招募士兵的費用,稱為“賞募錢”或“賞真”,實際上相當于雇傭士卒的工資。
東漢少數民族往往也采用招募的辦法。東漢少數民族兵稱“夷兵”,是軍隊中的常員,戰事結束后也不遣散,編在軍隊中領受“牢直”、“廉賜”,成為一種常備的雇傭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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