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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宗篇41 帝國之法


更新時間:2024年04月15日  作者:羋黍離  分類: 歷史 | 五代十國 | 羋黍離 | 漢世祖 


沒有一勞永逸的政策,對于這一點,浸淫皇帝生涯的時間越久,劉文濟對此感觸就越深。在法制建設方面,至少在法律條文上,經世祖、太宗兩朝的不斷完善,已經到了一個很全面、詳盡,甚至顯得繁瑣的地步,其復雜、瑣碎堪稱歷史王朝之最。

然而,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從劉文濟徹底掌握朝政大權以來,對帝國法條的修正動作幾乎就沒停過,事物是不斷運動的,二三十年的時間,很多新事物出現了,帶來新矛盾與新問題,很多就條文也不合時宜了,這些都需要進行適當的刪改與補充。就比如建隆六年的“人口買賣”事件,風波過后朝廷圍繞著移民政策與人口拐賣犯罪打擊,增加了七十多則條文......

對法制的修正,絕不是一件輕松的事情,在刪改上,很容易便觸及到一個“祖制宗法”的問題,帝國的權貴中,不管其用心如何,絕不缺少高擎祖宗成法與皇帝角力的人。

雖然最終,往往是劉文濟獲得勝利,但那種體驗、那番滋味,是絕不好受的。同時,僅僅是法律條文的修正就已經極其繁復了,再要落實到執行、監察上,這其中需要打通的環節、解決的障礙,足以讓人頭皮發麻。

拿安西國來說,魏王劉旻在位時,曾頒布了一部《大法典》,然而那部法典,其內容細節方面,比之帝國制法條文,簡單粗糙了不知多少倍。

就是這樣,到劉旻死時,也才在《大法典》的基礎上,勉強組建起了一套執行、監察系統,其法制也處在一個很初級的階段與水平。

當然,這也與安西立國之根本“營所制”有關,在軍、營所的管轄之下,王朝法典的諸多事項實則并不適用,也無法通過法制對那些大小封建主們形成有效制約。

劉文澤算是一個有為之主了,綜其統治生涯,除了與伽色尼國打的那場漢伊大戰之外,絕大部分精力都用在內部的整頓集權上。

而這個過程也是極其艱難的,最終經其完善的安西《大法典》,也只普適于王朝中央直轄地區與城市,在封建主們的地盤,名義上雖然推行了,但往往取其利而掩其弊。即便在城鎮地區,因執行引發的抗法、抗稅動亂,也是層出不窮。

安西尚且如此,更遑論體量更加龐大、內容更加復雜的大漢帝國了。平心而論,劉文濟的皇位或許來得有些巧合,但他這個皇帝做得并不輕松,也不容易。論政治上的復雜性,甚至可以說遠超世祖、太宗時期,若是躺著,可沒法將一個帝國帶到其極盛時期。

不過,在對帝國法制抽絲剝繭般推進的修正的過程中,固然遇到了許多困難與挑戰,但在這個階段,也是帝國法制光芒最耀眼奪目的時刻,比之太宗時代更甚,因為劉文濟更需要通過“法”來樹立自己的權威、鞏固自己的統治。

同時,一大批法制人才或者說精通法學的官僚在帝國體制內如雨后春筍般涌現,每屆明法科取士人數都在提升,從京畿到地方的吏政學校,都以門科目為重,甚至于一些有條件蒙學、小學亦將《大漢刑統》納入教學內容。

所謂“法儒”,也在這個時期的漢帝國大行其道,上有所好,再加利之所趨,在官在當頭的大漢,就足以形成一股風潮,尤其處在一種具備連續性的政策環境當中。

在完善法制的同時,劉文濟心里實則也清楚,所謂帝國成法,千種法條,萬般律例,其實是很空洞的,很多條制與規定,自確立之后,就一直處于蒙塵狀態,除了清楚地記錄在帝國《刑統》上,并無太多實際意義。

就帝國權貴治理事務來說,很多情況的應對處理,還是憑借著道德觀念經驗,以及自古以來中國官民的約定俗成,比起繁復的大漢律例,那幾乎是另外一種。

對于這種情況,從道府民間打磨出來的劉文濟,是有極深感觸的,但他依舊矢志不渝地在世祖、太宗的基礎上進行法制建設,一方面當然是為了成就他個人的事業與功績,一方面通過強法來強權,另一方面,也是在中央集權的思想指導下,推動對國家更先進、有效、有力的統治與管理。

有些條制存在的意義,并不在于其停留于紙面的效力,而在于有需要時的利用價值,作為法理依據佐助政治行為,對于統治階級尤其是最高統治者來說,就是一項莫大的價值。

當然,劃定底線也是很重要的一個因素,人性本惡,僅靠道德是無法把國家治理好的,而有些人,也很難用道德準繩去約束,自上而下都需要更加強力的約束。

即便這道約束,并不能應付帝國規則下諸多情況。就拿“人口貿易”來說吧,若是朝廷不加阻遏,總有一日,本該享受帝國榮耀、自豪身份的公民,會被完全當作豬仔去販賣,并且毫無顧忌、毫無下限。

對食利者來說,道德一文不值,法律本該踐踏。因此,即便朝廷明示禁令,并采取了前所未有的嚴厲態度與打擊手段,“移民貿易”依舊沒有停止,只不過從半明面、半官方的狀態轉入地下。

這是帝國中央的權威,是法條的作用,也是其積極意義所在。而所有明里暗的逾制違法,作奸犯科,絕大部分都不是制度的問題,問題在人,畢竟條例是死的,人是活的。

就拿劉文濟對鹽務的改革來說吧,以鹽事之重、鹽利之奉,自世祖時期起,就已經制定了非常完備的鹽法,從生產、運輸到售賣的幾乎每一個環節都有相關規定。

但鹽務之運轉,顯然不可能完全依照鹽法規定來,從官方到民間,從鹽監到鹽商,從鹽丁到鹽民,整條龐大的、復雜的利益鏈條上,有太多按捺不住的手腳了。利益動人心,這樣一條幾乎流淌著黃金的財路上,怎么可能干干凈凈。

因此,對鹽務之改革,劉文濟的重點就不在鹽法鹽制了,目標在人,在那些違法犯罪、侵犯國家財稅、凌虐帝國子民的食利群體。

在這方面,他也是名正言順的,他也能高舉世祖之法的大棒,狠狠地沖那些大吃鹽路的不法勛貴、貪官奸商打去。畢竟,大漢鹽法,可是世祖開天眼借鑒,再綜合國情,方才制定出來的,即便到建隆時代已經弊病頗深,依舊從整體上保證著鹽事秩序的穩定,至少讓大部分人能夠有鹽吃,哪怕貴點。

鹽務之改革,起因還在于范仲淹。當年劉文濟南巡時,聽取匯報后,決定修筑淮東還堤,重捍海堰,當時以范仲淹作為都監。

而范公何人,窮三年之功,奔走淮東沿海工程,重筑海堰,還淮東官民一片風平浪靜、河清海晏。在這個過程中,范仲淹可是不帶停的,借著監工之便,將淮東鹽務之弊摸得清清楚楚。

天下鹽事,半出淮東,淮東之弊,也足以代表天下了。建隆七年,范仲淹回朝述職,進一步得到劉文濟賞識,擢升為工部主事。

范仲淹則將他在淮東調查所得鹽務細情,原本詳盡地奏明劉文濟,從鹽價、鹽官、鹽運、鹽商、鹽民五個方面闡述其弊,總結得來說,實際就兩點,貪污腐敗與壓榨剝削。基于這些情況,范仲淹又向劉文濟提出了“鹽事十條”,希望劉文濟能痛下決心,大刀闊斧,改革鹽政,為民請命。

對此,劉文濟可是大加贊賞,夸獎范仲淹的丹心忠誠。事實上,劉文濟早就有整頓鹽務之心,皇城、武德二司可不是擺設,雖然在調查、認識上比不得范仲淹,但劉文濟是會動腦子的,從那紛繁的細節中,自能察其弊。

于是,見范仲淹展現出的才情、見識與擔當,還有那股子不為權貴、強暴的精神氣,于建隆八年擢其為鹽鐵副使,專事鹽務整頓,實際上也是治貪治事的綜合整飭。

從建隆八年到十八年,帝國鹽務官員,有三分之一都倒臺了,而牽扯到的權貴、鹽官、鹽商及其爪牙,被判處死刑者達兩千余人,如此空前力度的一番整治下來,帝國鹽務如何能不清。

一味的壓制與整飭顯然是不夠的,劉文濟著吏部調撥了上百名精于鹽法的官吏,充入鹽鐵體系任職,同時加大財政司與都察院二衙的監察之權。

當然,仍舊免不了妥協的一面,比如,劉文濟引入了更多的食利者,想要徹底杜絕張嘴、伸手的現象是不可能的,通過打破既有的利益集體,至少能保證在短期之內帝國鹽務呈現一種健康的狀態。

而鹽務改革的成果也是顯著的,到建隆十八年,帝國鹽價經過前后五次的下跌,終于重新達到雍熙時代的水準(斗鹽93文),鹽民、鹽工的日子好過了,小鹽商更活躍了,帝國鹽產量提升了(其中不少是得益于盜賣官鹽的嚴厲打擊),鹽稅也得到顯著提升。

同時,私鹽買賣之風,卻逆勢上揚了......這里同樣有個背景,在朝廷鹽務整頓下損失慘重的食利者們,在體制內蟄伏下來的同時,不免將目光轉向外邊。

于是南洋地區,尤其是吳國那邊的海鹽,也通過“貿易”、走私等手段,被引入帝國,開始在沿海地區蔓延發展......

而比起鹽務上的重拳出擊,轟轟烈烈,在土地問題的改革上,就屬于溫吞如水,潤物無聲了,當然艱難、激烈的角力都發生在帝國光芒的陰影下。

在土地方面,尤其地稅方面,劉文濟可不敢輕易言改,更不敢亂改。只是,眼瞧著地稅逐年減少,又不得不有所作為。

而地稅減少的原因,也很簡單,在籍的土地在逐年減少,至于“消失的土地”去了哪里,又是如何消失的,不言而喻。

因此,十來年間,劉文濟在田籍、田稅上,也是下足了功夫,武德司全面發動,又不斷派出使者巡視,尤其盯著那些大地主。

一番清查整頓下來,總算勉強扭轉了田畝減少之趨勢,但到建隆十八年,也只是回到端拱時期的水平......并且,越往下,阻力越大,也越難清查。

其不提作為帝國主體統治階級的勛貴、官僚及地主,“消失的土地”,甚至有很一部分最終的去處是皇家,在少府都能找到些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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