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改造計劃第292章 故意殺人_宙斯小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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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章 故意殺人


更新時間:2016年10月26日  作者:躍馬臨淵  分類: 歷史 | 兩宋元明 | 躍馬臨淵 | 大宋改造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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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東直到臨死,也并未與李綱有一面之交。幾萬無組織的群眾云集宣德門下,正說明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大家認定,救國已非李綱莫屬。

當然,群眾運動到此也很難控制激烈的行為,如殺內侍,毆擊宰相李邦彥等。但宋欽宗無疑是將愛國群眾運動視為厲階,不能容忍對其君主權威的挑戰。他雖然被迫復用李綱,也根本不可能有李綱在幕後操縱此次“伏闕”的證據,而“自後君臣遂生間隙,疑其以軍民脅己”,“頗忌之”。

當時給李綱空名官告三千馀道,李綱“只用三十一道”,只因補無品小武官進武副尉二人,而宋欽宗居然親下御批說:“惟辟作福,惟辟作威,大臣專權,浸不可長。”正如朱熹感嘆說:“如此,教人如何做事?”

宋欽宗曾被迫與金東路軍統帥完顏斡離不訂立城下之盟,事后他有翻悔,并聽從李綱建議,“解太原之圍”,拒絕割讓自太原、中山和河間三鎮以北的土地。

宋欽宗毀約之後,首要的問題是救援被圍的河東首府太原。北宋晚期,其戰時統兵體制的一大弊病,是沿襲傳統,往往還是由不知兵的文臣,以及宦官童貫、譚稹、梁方平等主持軍事。

如前所述,李綱公開斥責耿南仲離間皇帝父子,雙方更多了一重嫌隙。當宋軍初次救援太原失敗後,耿南仲乘機進言:“欲援太原,非綱不可。”宋欽宗立即任命李綱為河北、河東路宣撫使。當時臺諫官陳過庭、陳公輔、余應求等都看穿了耿南仲等人的用心,說李綱“不知軍旅,將兵必敗”,“為大臣所陷”,“不宜遣”。

李綱本人也有自知之明,“再拜力辭”,說自己“且誤國事,死不足以塞責”。宋欽宗卻聽信讒言,為之震怒。宰執中唯一志同道合的同知樞密院事許翰,為李綱寫了“杜郵”兩字,引用秦將白起被賜死的典故。李綱至此不得不就任出行。

太原之戰是決定北宋皇朝命運的關鍵性一戰。太原失守,使金西路軍得以南下,與東路軍會師,而宋軍主力則在兩次救援戰中耗折殆盡,開封的陷落遂成定局。李綱并非在救援戰中不盡己力,卻在本來已是十分艱難的形勢下,又遇到朝廷的多方掣肘,終於在太原陷落後被劾下臺,貶黜出京。

正如後來胡寅評論說,耿南仲“中制河東之師,必使陷沒,以伸和議之必信。”李綱的下臺,固然是快了耿南仲之流的私憤,但受害最深的,卻是宋欽宗本人。待開封再次被圍,宋欽宗于靖康元年閏十一月“驛召李綱為資政殿大學士、領開封府”,卻為時已晚。

李綱接到此項詔命,大約是在靖康二年,即建炎元年三月,當時金人正驅虜徽、欽二帝等北上。盡管有救援太原的失敗,但到南宋初年,朝野一切有識之士還是認為,唯有李綱方能擔當救國的重任。

對于趙桓,《宋史》贊曰:帝在東宮,不見失德。及其踐阼,聲技音樂一無所好。靖康初政,能正王黼、朱勔等罪而竄殛之,故金人聞帝內禪,將有卷甲北旆之意矣。惜其亂勢已成,不可救藥,君臣相視,又不能同力協謀,以濟斯難,惴惴然講和之不暇。卒致父子淪胥,社稷蕪茀。帝至于是,蓋亦巽懦而不知義者歟!享國日淺,而受禍至深,考其所自,真可悼也夫!真可悼也夫!

對于這么一個皇帝,薛明覺得,是不是該干脆就此讓他就這么的掛掉算了......

雖然丫的現在還不是皇帝,但誰叫他以后那么的“尿性”呢?

不過薛明想了想該是打消了自己的這個想法。畢竟他目前就是在這大宋朝,對于當下的他來說,那些事情都是以后才會發生的事情,而且還這種可能性應該不大才對。畢竟這不是有他在這兒的么!

大不了讓這丫的以后當不上太子就是了!

不過這樣看來,薛明還得要盡快替這大宋朝物色一個靠譜的太子才是!畢竟按照歷史的話,趙桓被立為太子貌似也就是最近兩年的事情。

“唉,這心操的。看來哥這就是個天生的勞碌命啊!”

薛明在心里有些個恬不知恥的為自己瞎操心的行為默默的嘆息了一聲......

不過這個事情卻是不能就這么算了的!

雖說在薛明看來,這給皇長子下毒實在不算是個多大的事兒,誰叫這個皇長子是趙桓呢。不過丫的千不該萬不該不該把事情波及到小蘿莉福慶的身上不是?

嗯,盡管這事兒貌似是小丫頭自個兒撞人家槍口上的。

擱現代這要被判“間接故意殺人罪”的好不好?

要知道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即為故意。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以及明知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又可分為兩種情況,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間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生。

間接故意包括三種情況:

(1)為了追求一個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

(2)為了追求一個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

(3)在突發性案件中不計后果,動輒捅刀子的情形。

而顯然的,這些個下毒的家伙,對于趙桓來講應該是要被歸類為第一種,而對小蘿莉福慶,則是要被歸類為第二種了。

不管他們屬于第幾種,對于一向護短的薛明來說,顯然這個事情是不可能就這么的算了的!

當然現在的情況還是先要救人要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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