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水行周第六百二十四章 別籍異財_宙斯小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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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二十四章 別籍異財


更新時間:2019年05月09日  作者:米糕羊  分類: 歷史 | 兩晉隋唐 | 米糕羊 | 逆水行周 


小說:、、、、、、、、、

上午,中書省,翰林院,學士孔穎達在自己的辦公室里看報紙,雖然制度規定“坐班時間”不得干私事,但孔穎達看報紙的行為卻沒有違反規定。

因為他看的報紙,是官府統一訂的刊物,不是什么手抄小報;其次,所看內容,不是什么奇聞異事,而是“時事評論”。

針對律令修改一事,有飽學之士在報刊上發表文章,獻言獻策,這是他要匯總的言論。

朝廷要對《大周律》進行修訂,為了方便區分前后,以年號暫稱修訂版的律法,是為《明德律》。

因為事關重大,所以天子下令,州及以上官員可以上書言事,也允許無上奏權的公學(州學及以上學校)博士、助教,在全國主要報刊上發表看法。

當然,所說內容要經報社專員審核,不得有違禁言論,作者可以實名,也可以用筆名。

中書省翰林院負責收集針對《明德律》修訂的各方意見,所以孔穎達和同僚的任務,除了收集、整理百官所上條陳,還要看報紙,記錄各地學者對于修法的觀點和意見。

如今看的一篇文章,作者為亳州州學博士,就《明德律》中《民律》的“別籍異財”條款(擬定)進行分析。

作者對此持反對意見,并列出理由。

所謂別籍異財,即“別立戶籍,分異財產”,指的是當父祖輩尚在時,子孫就分家,自立門戶,分割家財。

以儒家倫理觀點來看,這種做法實在不妥,“別籍”分家,讓父母和子孫離散,不得子孫好好奉養,影響了“孝”;分異財產,讓兄弟姊妹因為“利”而影響“悌”。

相反,同居共財(合籍共財)的做法,才符合人倫綱常。

現行的《大周律》,分篇《戶婚》內,對于“別籍異財”、“同居共財”并未做出明確規定,也就是說,朝廷的態度模棱兩可。

對此,孔穎達倒是知道一些原因。

當年周、齊相爭,國小民困的周國,面對幅員、人口、資源都遠勝于自己的齊國,總體來說國力明顯處于下風。

為此,周國拼命動員一切可以動員的力量,軍事上行府兵制,然后大力鼓勵百姓開荒種田,還推動百姓分家立戶,以此增加賦稅。

當時的律法規定,每戶人家,男丁成婚后必須“別籍”,也就是分家立戶,即便沒有成婚,達到規定年紀也得分家立戶,這就是朝廷強制析戶。

所以,當周國滅齊國時,周國戶數近三百六十萬,而齊國的戶數大概是三百三十萬,隱戶不計。

這是個讓人驚訝的數字對比,許多人可能想不明白:明明國力處于下風的周國,怎么戶數還比齊國多?

原因就在于,當時周國的戶數,不是正常的平均每戶五口人左右,而是平均每戶兩個半人,等于一對夫婦及未成年的兒女,是為“小戶”。

周國鼓勵“別籍”,才得增加戶數,盡可能增加賦稅,養活更多的軍隊和齊國對抗。

待得齊國滅亡,沒多久周國內亂,連年征戰之下,朝廷財政壓力很大,所以“別籍”的政策延續下來。

直到天下一統,明德初年,朝廷修訂律法,對于“別籍”沒有再做強制要求。

卻也沒有禁止“父祖在,子孫別籍異財”,對于不分家的大家庭,多收賦稅,避免有人借著不分家逃稅。

此次修訂律法,朝廷做出了選擇,然而這選擇不僅要求“別籍”還允許“異財”(擬定條款),允許父祖尚在時,子孫分家。

當然,別籍的前提是成婚或年齡達到要求。

為了確保孝道,確保老人得贍養,嫡長子、嫡長孫不得分家,若嫡長子、嫡長孫不在人世,嫡次子、嫡次孫就得與父、祖合籍。

若無嫡子、嫡孫,庶子、庶孫和父祖合籍。

這樣的條款(擬定),現在引發很大的爭議,反對者的理由,就是“父祖在,子孫別籍異財”有違人倫,而支持者則認為根據當前時勢,“別籍異財”是很有必要的。

孔穎達手上有一套官方出版的《明德律》草案說明稿,對各條文的立法(修訂)原因作出解釋和舉例,對于為何立法允許“父祖在,別籍異財”有解釋,理由有三:

其一,各地多有案例出現:同居共財之家有不肖子孫揮霍家財,等雙親去世后分家時,又要求兄弟均分遺產,占盡便宜,老實人吃虧。

其二,若官府規定“父祖在,子孫別籍異財”不合法,那么會產生漏洞,讓小人有機可乘。

即同居共財之家有奸滑子孫巧言令色鼓動父祖分產,揮霍一空后,等雙親故去,便可搬出“別籍異財乃非法行為”的說辭耍賴。

以此來證明先前的分產違法,家產需要重新分配,進而侵占兄弟財產。

其三,若不明確大家庭中的個人財產(私產)歸屬,若立法禁止“父祖在,子孫別籍異財”,一旦某個同居共財之家的成員從事工商業,創辦商社、工場,入股公司,其名下產業、股份,是否可視為大家庭的共有財產?

這樣公平么?

自己獨自在外闖蕩、創業,創下來的產業讓父祖沾光倒也在理,然而兄弟、侄兒們也能人人有份,這叫公平?

還有,若那人欠下債務,是否可視作大家庭的共同債務?

禁止“父祖在,子孫別籍異財”,理論上是為了確保家庭的孝悌,然而,當工商業大興已成趨勢之后,反倒會有讓父祖被不肖子孫拖累、無故欠下巨額債務的風險產生。

這種家庭債,很難扯得清,那么,難道就可以“有財是大家庭的,有債是你一個人的”?

基于現實,《民律》不但不禁止“父祖在,子孫別籍異財”,還要求家庭積極分家、明確個人財產所有權,以此規避各種債務風險。

這讓許多有識之士難以接受,孔穎達自己的立場也傾向于反對。

在他看來,同居共財好處多多,三代同堂、四代同堂的大家庭,才能有效確保孝、悌,這才是人倫綱常。

而朝廷現在推動分家,宛若戰國時秦國商鞅變法時推行的“異子之科”: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強制百姓分家析產。

秦國統一天下,雖二世而亡,但漢承秦制,此法亦為漢初天下通行。

后來,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家開始介入立法,漸漸將儒家觀點融入到律法之中,到了曹魏時,除異子之科,使父子無異財。

于是,同居共財成為主流,三代同堂、四代同堂的大家庭越來越多,大家族聚族而居的情況越來越普遍。

孔穎達不認為這樣的狀況有何不對,大家族的存在,讓族人們有了庇護之地,宗親之間相互幫助,一起走過風風雨雨,延續祖宗香火。

他認為,允許“父祖在,子孫別籍異財”,是對儒家倫理學說的挑戰,哪怕事實確實需要,有識之士們也不能在這個問題上完全退讓。

均其貧富,養其孝悌,這才是儒家主張的家庭倫理,朝廷強制析戶,不利于家庭中老人的贍養,不利于“孝”。

還有,“別籍異財”的小家庭各營其私,易使兄弟之間親情冷淡,互不救濟,不利于“悌”。

孔穎達所看報紙上的文章,作者就重點闡述了這兩個觀點,他對作者的觀點是心有戚戚焉。

而且,孔穎達認為,《民律》中的這幾個條款,并不只是單純的“異子之科”與“同居共財”的對立,其立法動機有些“不良”。

因為他大概能猜出天子想干什么,然而這是陽謀,誰也沒法說什么。

現在看起來,是為了應對工商業大發展而做出的調整,然而,當這種條款獲得通過,意味著接下來就是得寸進尺。

孔穎達覺得這樣的口子不能開,開了,將來恐怕會有“千里之堤毀于蟻穴”之禍。

但是,面對這種陽謀,面對現實的立法需求,反對者們也只能想辦法“擺事實、講道理”。

他認為,實在不行,都得想個妥協的辦法,好歹不要輸得那么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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