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英雄第1340章 政事概覽(三)_宙斯小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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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0章 政事概覽(三)


更新時間:2016年09月25日  作者:女俠獨孤雯  分類: 歷史 | 兩宋元明 | 女俠獨孤雯 | 明末英雄 
1340.

“管的松些也無所謂”張海想到。在張海的看法里,傳統意義上的“中央集權”也并非追求絕對的宰執力與嚴密控制,有些事情也并非必須通過“宰執”的辦法來解決。

行政區化的問題只是一個憲法概述式的開篇,一個組織真正的制度內涵其實應該是權力構架和人員選拔。

張海曾經不知道為什么前世的有些國家在人事制度方面看起來似乎沒有什么法制可遵循,非選舉非科考,這不是純粹意義上的人治與人身依附那套么?可是也覺得這套人治中的“民主集中”也并非全是橡皮圖章。不然有些情況下為何暫停正常的組織會議?如果是百分之百的橡皮圖章,那么像中東某些國家那樣搞百分之百或百分之九十九的投票率不就好了么?

張海仔細的回憶著一些東西,包括一些現代組織機制等等。不過精通實務了解過不少實際案例的李千蘭可并沒有這么想。李千蘭甚至認為:奏報權的擴大化反而給組織機制的有效運轉帶來不少的問題。不少情況下,這不并不能阻止一些事情的發生,這不過是讓上級更要照顧下級的利益,行動力更差罷了。”也就是如果對上負責變成對下負責,最終的結果是政治體系的本地化、松散化;從而最終政府僅僅論為議事之地的下屬機構。最終:控制社會就只能通過資本與傳媒乃至一些非政府組織了。

李千蘭對于自己的一些理解和想法也沒有隱瞞:“這一年的時間里,我同馬輝他們也組織過不少會議。對于一些民間大族的管理經驗,官營單位的管理經驗也多少有些心得:有些事情如果想要了解的透徹,掌控的面面具倒有可能事得其反。如果我們只看一些治政和經營的效果,以此為基礎來定賞罰。把管理權一定程度的小而集中式的下放,反而可以帶來更好或者至少上最不壞的結果。只要做為家主的一方能有自己的依仗,能有對局勢的足夠影響力,而不是像傳統帝王那樣連真正意義上的嫡系都沒有,只能通過太監掌握政權與最基本的宮中武力,能夠有效的影響賞罰并且能夠保證家主最基本的見識與智慧,那么整個體系其實就能夠有效的運營下去。

“你是支持按我們過去那種原則再有一定的改動了?”張海詢問道。

“可以增加一些非職業性的官僚試試看吧。”李千蘭也在這方面講出了自己的大致打算。

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也只有流動的水或人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利益集團和派系關系的固化,現代不少西方國家在軍隊內部的軍官關系方面是通過這種辦法。舊時的流管制也是通過這種辦法來最大限度的遏止官僚自身的問題,只是舊時代的官員體系并沒有包括進吏員這個階層罷了。

張海聽到李千蘭的一些話之后也覺得有些道理,就沒有按照自己以往那些打算自做主張了。至少在現在,在中央權力體系對地方還有足夠操控力的情況下什么機制更好,還有很大檢驗與調整空間的。

這本經過不少精力的書冊也大致圈定了官僚體系的大致規模:舊時的官僚體系下涉及到縣一級單位,七品以下官員是整個官僚階層的主體。一般官員總數規模大概為一萬五千到兩萬人左右。實際上舊時的縣衙規模只不過相當于一個人員非常精簡的鄉級辦事處,要把政權擴展到鄉鎮這一級。并且在基本行政體系之外還把司法體系分離出來,教育體系也當分離出來,那么整個官僚體系的規模就必然著百萬人左右的規模了。也就是占人口百分之一左右的比例,也就是如今新朝經濟財政能力同過去相比已經發生了一些層次性的不同的情況下才第一次有可能維持一個這樣兒水平的官吏體系。不計隱性成本,至少也要占用每年六七千萬兩的開銷。

同新朝過去的行政體系相比,當然并不是顛覆性的改動,不過最大的變化是要把司法體系分離出來。這有可能給基層的治政帶來一些麻煩,不過張海也覺得至少這樣兒的嘗試卻是非常有必要的。

“司法體系的分離籌劃我們從新朝四年初的時候就在準備了,至今已大概有七年的時間。其中最重要的當然就是負責審判的法官,這方面我們的人才準備已經足夠。至少在素養上不會低于那些民間絕大多數水平的訟師,而且能夠保證這些人沒有太龐大的家族關系,標準形同我們的近衛軍主力一般。按照傳統的習俗,可以滿足縣級單位及以上的司法身審判,人數的規模定在三千人左右的樣子。我們的籌劃是這是個終身制的職業,大概七年一屆。這樣少則三十年多則五十年的時間就能實現把司法體系從縣一級擴展到鄉鎮一級,并最大限度的增加民眾的法律參與度。此外,關于陪審團。。。”

張海沒有想到,李千蘭等孩子們竟然依舊沒有忘記自己曾經提過的陪審團制度。這項制度當然也不是近現代的西方才有,而是古典時代的西方就有一些雛形了。據說古典時代西方曾經采取的辦法是直接從三十歲以上的男性公民中抽簽,張海覺得這個辦法還算可以。當然更好的辦法是受過新學教育的群體中,義務輪流制。這要不選舉或考試之類的辦法更能有效的避免其中的弊端。收買或形成利益集團的成本與難度顯然也大了不少。讓張海更有些驚訝的是,關于陪審團來源的想法,李千蘭與自己竟然也是不謀而合。在不少規章制度的草案方面也想定的比較具體。

古羅馬時代以來的西方司法制度當然沒有從集權的角度出發考慮一些問題。因此李千蘭也建議,這項制度最好不要一開始就無限制的全國性推廣。而且一些暫時不適用的范圍與情況也都大致一一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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