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基本上消除了造成封建割據和威脅皇權的種種因素。為了防范文臣、武將、女后、外戚、宗室、宦官等六種人的專權獨裁,宋朝廷制訂出一整套集中政權、兵權、財權、司法權等各種制度。所謂中央集權,是指把地方的權力集中到中央;專制主義則是把權力集中到皇帝手里,君主主宰一切。秦漢時代,中央集權制就已經確立起來,但專制主義還未至登峰造極的程度。宰相權力的變化就是一個例子。漢代的宰相,權力相當大,所謂“一人之下,萬人之上”,但到了宋代以后,宰相的權力就越來越小了,權力越來越集中到皇帝手里。可以說,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加強是從宋代逐步發展的。
中樞官制是中央集權的軸心,從趙匡建立宋王朝開始,就對中央官制作了調整。其特點是用設官分職、分割各級長官事權的辦法來削弱其權力的。這樣,有些官只是空名,所謂“官”,其概念只是拿俸祿而已。這類官有兩種情況,第一,在宋太祖、太宗統一五代十國的過程中,留用了大批各國舊官員,使他們保持官位,領取俸祿,但不使掌握實權(只對其中認為可靠者安排一些實際職務);第二,對于宗室、外戚、勛舊,也僅授予高官,優加俸祿,而不給實職。至真宗時,便把這些措施加以制度化。按照這個制度,一般官員都有“官”和“差遣”兩個頭銜,有的官還加有“職”的頭銜。“官”只是說明他可以領取俸祿,而職才有實際的權力。每個機關彼此互相牽制,“任非其官”的情形很普遍。例如左、右仆射、六部尚書、侍郎、大夫、郎中、員外郎、卿、少卿等,在成為官階的名稱后,就失去了原有的意義,不再擔任與官名相應的職務。這些官名只用作定品秩、俸祿、章服和序遷的根據,因此稱為正官或本宮,又稱階官或寄祿官。其中有文資、武階的區別。差遣是指官員擔任的實際職務,又稱“職事官”。差遣名稱中常帶有判、知、權、直、試、管勾、提舉、提點、簽書、監等字,如知縣、參知政事、知制誥、直秘閣、判祠部事、提點刑獄公事之類。也有一些差遣并不帶上這些字樣,如縣令、安撫使等。官階按年資升遷,即使不擔任差遣,也可依階領取俸祿,而差遣則根據朝廷的需要和官員的才能,進行調動和升降。所以真正決定其實權的不是官階,而是差遣。至于“職”,一般指三館(昭文館、史館、集賢院)和秘閣中的官職,如大學士、學士、待制等,是授予較高級文臣的清高銜頭,并非實有所掌。宋神宗元豐三年(公元1080年)官制改革后,撤銷館職,另設秘書省職事官,自秘書監丞、著作郎以下,都稱館職。其他文臣兼帶館職,武臣帶閣門宣贊舍人,則稱“貼職”。
官稱和實職的分離,使朝廷內外大批官員無所事事,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名義上都有正式官員,但除非皇帝特命,不管本部的職事。《宋史·職官志一說:
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類以他官主判,雖有正官,非別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
又說:仆射、尚書、丞、郎、員外、居其官,不知其職者,十常八九。
這樣,各級官府層次重復,疊床架屋,機構空前龐大。但是,卻有利于皇帝直接控制用人大權,他可以隨時提拔官階較低而有才能者擔任要職,也可隨時撤換無能之輩。歷代的官制,宋朝大多保留下來。《宋史·職官志云: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三師、三公不常置,宰相不專任三省長官,尚書、門下并列于外,又別置中書禁中,是為政事堂,與樞密對掌大政。
自趙匡建宋以后,三師、三公之制雖承唐制保留下來,但授與大臣者為數并不多,尤其是太師一官,只以趙普與文彥博兩人功高德厚方予特拜。但自蔡京擅政以后,拜三公者在宣和年間竟多達18人。這18人中,除了蔡京父子及童貫、王黼等寵臣外,其他多為宋徽宗的兒子(太子除外)任職。
宋代的中樞機構,真正握有最高行政權者是“宰執”。所謂“宰執”,即宰相與執政之統稱。宋代的宰相稱中書門下平章事,副職稱參知政事。參知政事也稱為“執政”,這是趙匡為牽制宰相而設置的。據李燾《長編卷5所記,宋太祖登位后,仍留用后周宰臣范質、王溥等為相,及范質等求退之后,雖以趙普為門下侍郎、平章事,但未行宰相署敕之事。當時有大臣認為宰相虛位,應以尚書省長官行宰相署敕之權,但有的大臣不同意,說平章事即宰相之任。那時加封為平章事者,還有多人,但都是在朝外的“使相”之類(宋制,親王、樞密使、留守、節度使兼侍中,中書令、同平章事,都稱為使相,但不預聞政事)。因此趙普獨擅宰相之權。宋太祖要給趙普設置一個副職,但想不出合適的名稱,便問翰林學士陶榖:相“下宰一等有何官?”陶榖回答說,唐代曾有參知機務、參知政事之稱。于是便以薛居正、呂余慶為參知政事。這是宋太祖乾德二年(公元964年)時的事。當時設置的參知政事地位還很低,據《長編卷5載:“不宣制,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止令就宣徽使廳上事,殿廷別設■(zhu1n,音磚)位于宰相后,敕尾署銜降宰相數字,月伴雜給皆半之。”政事堂是宰相議事辦公的地方,參知政事連宰相的辦公廳都不能進,可見沒有多大權力。后來,宋太祖看到趙普為政專斷,為了加強對宰相的牽制,便提高參知政事的地位和職權。開寶六年(公元973年)詔薛居正、呂余慶與趙普“更知印擁班奏事”,以分其權。到了太宗時,又進一步提高參知政事的地位。據《長編卷37載:至道元年(公元995年)正月戊子,太宗詔曰:
自今參知政事宜與宰相分日知印,押正衙班。其■位先異位,宜合而為一。遇宰相、使相、親王得議軍國大政,并得升都堂。
都堂就是政事堂。參知政事原來與宰相在地位和職權上的差別,至此完全消除。這就形成了對宰相的有力牽制。所以宋代常以“宰執”并稱。參知政事一名雖沿自唐代,而唐代的參知政事并非常制,凡以他官而居宰相職的,即稱為參知政事。也有稱為參預朝政,參議朝政。而宋代所設的參知政事,則成為宰相副職之定制。參知政事地位的提高,是宋代統治者削弱宰相之權,并使之與宰相互相牽制從而加強皇權的重要措施。
概而言之,宋代宰相制度大體有五次變動。
第一次是北宋初,宋神宗元豐以前。如上所述,就是這時期的變化情況。名義上與唐代沒有什么不同,但實際上卻有很大區別。主要在于宋代設中書、樞密、三司分掌政、軍、財三大務,宰相之權為樞密使、三司使所分取。宰相、樞密使、三司使三者的事權不相上下,不相統攝。宰相之權既已分削,又設參知政事互為牽制,相權益弱,而皇權卻由此加強。另一方面的變化是,中樞機構中三省制已進入衰落荒廢的階段。職權的轉移,是三省制消亡的先聲。
第二次是宋神宗元豐五年(公元1082年)開始的官制改革,史稱元豐改制。元豐改制撤銷中書門下,恢復唐初三省制度,置三省長官——尚書令、中書令和門下侍中。不過,這三個官位只是虛設,從不授人。又仿照唐制,用尚書左仆射、右仆射代行尚書省的職權;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代行中書令的職權,他們是正宰相。這時,參知政事的名稱被取銷,而增設了四名副宰相,即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尚書左丞、尚書右丞。
第三次是宋徽宗政和年間(公元1111——1118年),蔡京任宰相,自稱“太師”,總領門下、中書、尚書三省之事,改尚書左、右仆射為“太宰”、“少宰”,由太宰兼門下侍郎,少宰兼中書侍郎。欽宗靖康年間,又廢除太宰和少宰,改為尚書左仆射和右仆射。
第四次是南宋高宗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正式以左仆射和右仆射兼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正宰相,又將門下侍郎和中書侍郎改為參知政事,為副宰相。還取消尚書左、右丞的官稱,大體上恢復了宋初的制度。
第五次是孝宗乾道八年(公元1172年),又改左、右仆射兼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左、右丞相,參知政事照舊。除去中書令、侍中、尚書令的虛稱。門下并入中書,稱中書門下。左右宰相主中書事,兼尚書省之長,六部直屬于宰相,尚書省之制已廢于無形,實際上這也是三省合一。從此,左右宰相成為全國最高的行政長官,尚書省只掌握六部,奉命執行政務。當時大臣虞允文、梁克家為首任左、右宰相并兼樞密使。
除宰相之外,尚有“平章軍國重事”一職。《宋史·職官志一說,哲宗元佑中,置平章軍國重事,以文彥博、呂公著相繼任之。其位在宰相之上,專以處高德老臣,以示寵幸,五日或兩日一朝,非朝日不至都堂(政事堂)。但這一官職只是一種最高榮譽職位,并沒有多少“軍國重事”可管。南宋時,情況有些變化,寧宗開禧元年(公元1205年),韓侂胄任平章軍國重事,“所預者廣”,“所任者專”,獨擅朝政。理宗時,權奸賈似道也升任“太師,平章軍國重事”,竊位日久,恩寵日隆,位在丞相之上。于是,“平章軍國重事”便獨攬軍、政大權,出現了軍政合一的定制,而宰相則屈居于副職的地位。
宋初的宰相稱為中書門下平章事,這是沿襲唐代的,中書門下的長官編制不固定,大致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和參知政事同時不超過五人。或三相一參,或三相而無一參。太宗以后,以三相二參或二相二參居多。
唐代以三省長官為宰相,在政事堂辦公。政事堂先設于門下省,后遷至中書省,最后干脆就改稱為“中書門下”。宋初雖門下、中書、尚書三省的名稱照舊,但這些與唐代之制已大不相同。首先是宰相不專用三省長官;其次是三省的職權已轉移。唐代三省分掌定策、封駁和執行之權。但宋代三省的權力被削弱。這個削弱,與“宰相不專用三省長官”有關。《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就記載了元豐改革官制以前,三省權力旁落,官署冷清的情形:“中書省、門下省者,存其名,列皇城外兩廡、官舍各數楹。中書省但掌冊文、覆奏、考賬,門下省主乘輿、八寶、朝會、報版、流外、考校諸司附奏挾名而已。”至于尚書省,實際上自唐末五代就已經逐漸荒廢了,至宋代就更是名存實亡。因此,北宋前期經常有大臣建議恢復尚書省的地位。例如宋太宗淳化二年(公元991年)九月,右諫議大夫王化基上疏言五事,其一便是“復尚書省”。他建議“廢三司,止于尚書省設六尚書分掌其事。”唐代的尚書省分掌吏、戶、禮、兵、刑、工六部,掌握行政、財政、司法、儀禮的大權。至宋代,官吏的選用,另設審官院,“除授者皆出中書,不復由吏部”。戶部則歸于三司。這樣,行政權歸于政事堂,財政權移歸三司。三司的設立,是宋太祖收回財政權的重要措施之一。王化基廢“三司以實尚書省”的建議,自然不被采納。但是為了搪塞眾議,宋太宗對尚書省長官的地位也給予某些提高。淳化三年(公元992年)升尚書令于三師之上。然而,這并沒有提高尚書令的職權,何況尚書令又很少授人。因此,到至道、大中、祥符年間(公元995年—1061年),不斷有大臣提出恢復尚書省制的問題,但均未有結果,這個問題至神宗元豐改制以前,一直爭論不休。實際上,尚書省職權之分割,是宋代分散中樞機構的權力而強化皇權的反映。正是這種變化,在其后促成了三省制的消亡而演進為一省制。
三省六部
門下省:又稱“左省”。其長官名義上是門下侍中,但很少委任過,實際上有名無職。副長官是門下侍郎,另外又委派一名給事中任“判門下省事”①真正掌管本省的職權。其屬官有左散騎常侍、左諫議大夫、左司諫、左正言以及給事中等。門下省的職權是主管皇帝寶璽、大朝會設位版、贊拜、拜表、宣黃、外官和流外官考課、年滿齋郎轉補以及各司附奏署名等事。神宗改革官制時,重新恢復三省的實際地位和職權,門下省專司審議,但自門下侍郎成為尚書左仆射(宰相)的兼職或副宰相的專職后,便不再和門下省本身的職事相關了。
中書省:又稱“右省”。其長官名為中書令,實際上也有名無職。副長官為中書侍郎。又另委派一名中書舍人任“判中書省事”,真正掌管本省職權。其屬官有右散騎常侍,中書舍人、右諫議大夫、起居舍人、右司諫、右正言等。中書省的職權是主管郊祀、皇帝冊文、州縣官考課、齋郎等年滿復奏、文官改賜章服、僧道給賜紫衣師號、舉人出身及寺觀名額等事②。神宗改革官制后,中書省則專司取旨出令。但自中書侍郎成為尚書右仆射(宰相)的兼職或副宰相的專職后,便不再和中書省本身的職事相關了。
門下和中書兩省的左、右散騎常侍,左、右諫議大夫,左、右司諫,左、右正言,通稱“兩省官”③。門下省的起居郎和中書省的中書舍人稱“小兩省官”。④。散騎常侍、給事中、諫議大夫等稱“大兩省官”⑤。北宋前期,大兩省官員雖名為諫官,但除非皇帝特旨供職,并不得諫諍。
尚書省:又稱“都省”。其長官名義上是尚書令,還有左右仆射、左右丞等,但尚書令從不委任。實際上另外委派諸司三品以上者或學士一員任“權判尚書都省事”。尚書省的職權是總轄吏、戶、禮、兵、刑、工等六部和司封、司勛、考功、度支等二十四司,并主管議定官員謚號、祠祭、受誓戒、在京文武官封贈、注甲發付選人、二十四司人吏遷補等事。尚書省所轄六部二十四司,分屬左司和右司,左司掌管吏部(下轄司封、司勛、考功)、戶部(下轄度支、金部、倉部)、禮部(下轄祠部、主客、膳部);右司掌管兵部(下轄職方、駕部、庫部)、邢部(下轄都官、比部、司門)、工部(下轄屯田、虞部、水部)。左、右司各設郎中1人,員外郎1人。
宋太祖時,設立流內銓(簡稱銓司)、委派“權判流內銓事”2員,專管考試選人、判決案例和擬定差遣等事。還設立三班院,委派“知三班院事”或“勾當三班院”,員數不定,負責對東西頭供奉官等武臣的考課和擬定差遣等事①。太宗時,設立磨勘京朝官院和磨勘幕職州縣官院,總稱磨勘院,負責對京朝官和選人進行考核。隨后,改磨勘京朝官院為“審官院”、磨勘幕職州縣官院為“考課院”②。太宗時還設置“京朝官差遣院”,負責對少卿監以下京朝官注擬差遣。淳化四年(公元993年)也并入審官院。神宗熙寧三年(公元1070年),設置審官西院,主管武臣閣門祗候以上到諸司使等的磨勘、注擬差遣等事。又改審官院為審官東院,主管文臣京朝官以下考核功過、敘其爵秩、注擬差遣等事。兩院各派知院、同知院各1員、主簿2員。元豐五年(公元1082年),作為全面改革官制措施之一,是銓注之法全歸吏部,撤銷審官東院而改為吏部尚書左選、主管寄祿官在京朝官和職任非中書除授的文臣;撤銷流內銓而改為吏部侍郎左選,主管從初任到選人的文臣;撤銷審官西院而改為吏部尚書右選,主管升朝官以上和職任非樞密院除授的武臣;撤銷三班院而改為吏部侍郎右選,主管副尉以上到從義郎的武臣。據《宋史·職官三載,從此以后,以上文、武官員的選試、注擬、責任、升遷、敘復、蔭補、考課的政令以及封爵、策勛、賞罰、殿最的制度,都歸吏部掌管。吏部的長官為吏部尚書,設一員,副長官為吏部侍郎,其下有郎中、員外郎各二員,分管尚書左、右選和侍郎左、右選。此外,還有司封、司勛、考功的郎中和員外郎各兩員,官告院主管官一員等。
戶部:宋初設三司總管全國財政,戶部幾乎無所職掌,只委派“判戶部事”一員,接受各地土貢,至時陳列于殿廷。神宗官制改革時,撤銷三司,全國財計始歸戶部。戶部主管全國戶籍、土地、錢谷的政令以及貢賦、征役等事。設戶部尚書一員,左、右曹侍郎各一員。郎中、員外郎各二員,度支、金部、倉部各二員。左曹分管戶籍、稅賦、土貢、征榷等事,右曹分管常平、免役、保甲、義倉等事。度支掌管全國財政預算,量入而出;金部掌管全國的貨幣收支,藏于府庫;倉部掌管倉庫貯積和收支等事。
禮部:宋初設太常寺禮院。真宗時又設禮儀院,主管禮儀之事。禮部只委派“判禮部事”一員,掌管科舉,奏補太宙齋郎等事。神宗時,撤銷太常禮院,其職權劃歸禮部。禮部設尚書、侍郎各一員,郎中、員外郎各一員。禮部下設祠部、主客、膳部等三司。掌管禮樂、祭祀、朝會、宴享、學校、科舉之政令。
兵部:宋初設樞密院,掌管軍事政令,武臣銓選則歸三班院和審官西院負責,兵部只管皇帝儀仗、鹵簿、武舉、義勇弓箭手等事,委任“判兵部事”一員。神宗時設兵部尚書、侍郎各一員,職方、駕部、庫部和本部等四司郎中、員外郎各一員,職權略有擴大,主管民兵、弓手、廂軍、蕃兵、剩員,武士校試武藝,及少數民族官封承襲等事。
刑部:宋初刑部是最高司法機構之一,主管全國刑政,并審復大理寺所定大辟案件。太宗時,創設審刑院,將刑部審復權撥歸審刑院,審刑院成為全國另一最高司法機構。神宗時,撤銷審刑院以及糾察在京刑獄司,將其審復等權歸還刑部,從此,刑部的職權大為擴大,主管全國刑法、獄訟、奏讞、赦宥、敘復等事。設刑部尚書一員,侍郎二員;郎中和員外郎,本部各二員,都官、比部、司門等司各一員。本部郎中和員外郎,又分左、右兩廳,廳各二員,左廳掌管詳復,右廳掌管敘雪。
工部:宋初只設“判工部事”一員,所屬屯田、虞部、水部的職權全被劃歸“三司”,工部職權很少。神宗官制改革時撤銷“三司”,工部才恢復職權。設工部尚書、侍郎各一員,本部和屯田、虞部、水部四司郎中、員外郎各一員,主管全國城郭、宮室、舟車、器械、錢幣、河渠等政令。南宋時,將軍器監和都水監并歸工部,工部的職權就更為擴大了。工部還兼管軍器所和文思院;高宗時還設立制造御前軍器所,委任提點官二員和提轄、監造官各若干員,負責制造武器;文思院負責制造金銀、犀玉等器物,設提轄官一員、監官三員。
樞密院與三衙
樞密院是總理全國軍務的最高機構,簡稱“樞府”。宋代樞密院與中書門下共掌文、武大權,稱為東、西“二府”。《宋史·職官志二說:
宋初,循五代之制,置樞密院,與中書對掌文、武二柄,號為“二府”。
又《通考·職官考四說:
唐末,諸司使皆內臣領之,樞密使始與宰相分權矣。降及五代,改用士人,樞密使皆天子腹心之臣……其權重于宰相。太祖受命,以宰相專主文事,參知政事佐之,樞密使專主武事,副使佐之。
樞密使為樞密院之長官,或稱知樞密院事,副長官稱樞密副使或同知樞密院事,簽書樞密院事或同簽書樞密院事。其下設都承旨和副都承旨,負責“承宣旨命,通領院務”,由武官擔任。還設編修官,不定員。樞密院“掌兵籍,虎符”,若得皇帝的批準,有調動兵馬之權。樞密使的地位略低于宰相,與參知政事、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尚書左丞等統稱為“執政官”。樞密使這一官銜在唐太宗時就設置了,但唐代的樞密使只負責管理軍事情報,機密情報之類,由宦官兼任,直至五代時還保留這個官銜。而宋代的樞密使地位抬得這么高,權力這么大,其原因是與當時國內外的階級矛盾、政治形勢有關。宋時階級矛盾一開始就相當尖銳。北宋初年就發生了王小波、李順起義。在邊境,又有契丹、西夏等少數民族政權的并立,形成邊防的緊迫局勢。內憂外患使得宋王朝需要一支相當龐大的軍隊,方能抵抗少數民族的入侵和鎮壓國內人民的反抗,因而,就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機構來管理這支軍隊,這就是宋代設立樞密院的原因。同時,樞密使的設立又可以削弱宰相的權力,也是強化皇權的重要措施。所以,元豐改制后,樞密院照樣保存下來。但是北宋的樞密使與中書的關系都極不正常。王明清的《揮麈錄·后錄說:“樞密使每朝奏事,與中書先后上,所言兩不相知,以故多成疑貳。”宋神宗的御史滕達道也說,戰守安危之所政,中書主打,樞密使主守,這樣怎么能取勝呢?明確指出這種互相牽制所造成的殆誤軍國大政的弊端。南宋統治者接受了這一教訓,為了對付經常性的對外戰爭,不得不實行兵政合一,設立“平章軍國重事”這一官銜。
北宋初年,仍然沿襲后周的制度,由殿前司和侍衛司統領全部禁軍。但是趙匡在禁軍的人事安排、組織編制和部署等方面,都作了重大的調整。據《長編卷2記載:建隆二年(公元961年)的一個晚上,趙匡把曾經幫助他奪取政權的禁軍主要將領石守信、王審琦、高懷德等人請來喝酒,對他們說,自己當了皇帝后整天提心吊膽,還不如作節度使快樂。石守信等人說,現在天命已定,誰還敢有異心呢?趙匡說,你們雖然沒有異心,但如果你們手下人貪圖富貴,一旦把黃袍加在你們身上,你想不干也不行呀!石守信等人領會趙匡的意思,大為震驚,次日即稱病,主動要求解除軍職。趙匡答應給他們以優厚的待遇,同他們結成兒女親家,說這樣就可以使“君臣之間,兩無猜疑”,趙匡就把石守信等人調到外地去當節度使,脫離他們原來掌握的軍隊,這就是有名的“杯酒釋兵權”。趙匡在解除石守信等人的軍權之后,提拔了一批資歷較淺,容易駕馭的人當禁軍將領。但就是對這些人也嚴加控制,處處防范。
同時,趙匡還取消了殿前都點檢和殿前副都點檢這兩個職務,由殿前都指揮、侍衛馬軍都指揮使、侍衛步軍都指揮使,分別率領禁軍,合稱“三衙”,互不統屬。禁軍從此沒有統帥,將領分別聽命于皇帝本人。“三衙”長官都指揮使之下,各設副指揮使,都虞候,副都虞候各一員。真宗時,廢除侍衛兩司的都虞候之職。南宋時,殿前司掌管殿前各班、直和步、騎各指揮的名籍,侍衛親軍馬、步軍司分掌馬軍、步軍各指揮的名籍。并負責屬下軍隊的管理、訓練、戍守、升補、賞罰等政令。“三衙”與樞密使所掌之兵權不同:樞密使有發兵之權,而無統兵之重;三衙有統兵之重,而無發兵之權。
三司使
三司是北宋前期最高財政機構,號稱“計省”。唐末稅法混亂,田賦、丁稅的收入無法維持王朝的龐大費用,國家的財政收入主要依靠鹽鐵和度支。五代后唐明宗始設鹽鐵、度支和戶部“三司”,宋初沿之。三司的職權是總管全國各地之貢賦和國家的財政。長官是三司使,其權位之重,與執政無殊,號稱“計相”。《宋史、職官志二說:
國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總國計,應四方貢賦之入,朝廷不預,一歸三司,通管鹽鐵、度支、戶部,號曰“計省”,位亞執政,目為“計相”。
三司之副長官為三司副使。宋太宗時,罷三司使,另設鹽鐵、度支、戶都三使。真宗時,又罷三使,重設三司使一員,另設鹽鐵副使、度支副使和戶部副使。鹽鐵之下設七案,即兵案、胄案、商稅案、都鹽案、茶案、鐵案、設案等,掌管全國礦冶、茶、鹽、商稅、河渠和軍器等。度支之下設八案:賞給案、錢帛案、糧料案、常平案、發運案、騎案、斛斗案、百官案,掌管全國財賦之數。戶部之下設五案:戶稅案、上供案、修造案、曲案、衣糧案,掌管全國戶口、兩稅、酒稅等事。三司的附屬機構,據《宋史·職官志二載,有磨勘司、都主轄收支司、拘收司、都理欠司、都憑由司、開折司、發放司、勾鑿司、催驅司、受事司等。由此可見三司職權之廣泛,與事務之殷繁。北宋前期,全國財政支出大部分依靠三司,三司實際上取代了尚書省的許多職務。元豐改革官制時雖廢三司仍歸戶部、工部管轄,其中胄案改置軍器監,這些改革似較合理。但是財用大計畢竟不是戶部所能盡辦,因此,北宋末期又有總領財賦官及經總制使以別掌之。
北宋前期,中書門下主管民政,樞密院主管軍政,三司主管財政,三者鼎足而立,彼此不相知,而大權集中于皇帝一身。神宗改制后,宰相實際上兼管財政。南宋時,宰相兼任樞密使,又兼管部分軍政。這樣,宰相重新握有民政、財政和部分軍政之權。
監察機構
宋代監察機關,沿襲唐制,中央設御史臺,下設三院,《宋史·職官志四說:“其屬有三院:一曰臺院,侍御史隸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隸焉;三曰察院,監察御史隸焉。”御史臺設有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御史大夫名義上是御史臺的最高長官,但宋初不除正員,只作為加官,授予其他官員。檢校官帶憲銜的,有檢校御史大夫。元豐改官制后,一并除去。因而御史中丞便成為御史臺的真正長官,稱為臺長;副長官是侍御史知雜事。御史官的職掌是“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辨,小事則奏彈。”上至宰相,下至一般小官,都在御史監察彈劾之列。官階低而任殿中侍御史,或監察御史者,稱“監察御史里行”。此外,還設推官二員,專管審理刑事案件。三院御史上疏言事,評論朝政或彈劾官員,按規定必須先向中丞報告。仁宗時,劉筠任中丞后,御史言事就不必請示本臺長官了①。
地方官的監察,由通判負責。同時,皇帝還經常派遣轉運使、按察使、觀察使到各地去監察,這些都屬于外任御史。轉運使本來是管理財政的,但也兼任監察官吏。南宋時,地方監司官職權加重,安撫使稱帥臣,宰相外出巡事時,雖說是典州,亦必兼此職。后來在安撫使之上設宣撫、制置二使,不領州而位在諸路帥臣之上,成為一路之長官。開元代行省承宣布政司,開明代按察司制度之先聲。
宋代的御史官人數沒有定制,可多可少,隨皇帝意旨而定,除御史中丞較固定外,其他御史可隨時增減。
宋代的諫官稱為司諫、正言。諫官的職責是向皇帝提出批評和建議,但實際上空有其名,未能履行其職。最終便混同御史,專司監察官吏。按規定,諫官每月要向皇帝報告一次,稱為“月課”。他們可以把平時隨便聽到的一點情況就向皇帝報告,不必是否有據,當時稱為“風聞彈人”。若奏彈不實,諫官不必受到懲罰。如果御史臺的諫官上任后百日之內無所糾彈,則罷作外官或罰“辱臺錢”。這種規定更助長了御史濫用彈劾權。例如宋神宗時御史唐垌(dng,音洞),曾面彈王安石,胡說一通,但神宗也不加責怪。所以,宋代的宰相大受牽制,無可奈何。按規定,臺諫官不能由與宰相有關系的人來擔當,更不能由宰相提名推薦,因此,臺諫官與宰相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