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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國家的歷史特征


更新時間:0001年01月01日  作者:老酒里的熊  分類: 歷史 | 上古先秦 | 老酒里的熊 | 回到原始部落當村長 
中國古代國家是由氏族公社發展演變而來的。中國古代國家的形成和世界上其他古代國家的形成一樣,都在經歷過一段漫長的原始社會之后才完成的。原始社會最后的社會組織是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氏族公社。先為母系氏族公社,后為父系氏族公社,父系氏族公社以父系家長為其首領。眾多的氏族公社組成部落和部落聯盟。中國古代部落聯盟的首領史稱為“帝”,著名的有五帝,由推舉產生,史稱此一時代為“禪讓”時代,或“五帝”時代和“官天下”、“公天下”時代。此后,中國的歷史進入前期國家的時期。前期的國家已與氏族公社有根本的不同。其最大的不同是社會生產資料已由公有制轉變為私有制(在中國史上稱為“土地為國有”);原來平等的氏族成員已由于貧富分化而形成為剝削階級和被剝削階級。原來的社會公益機構都掌握在剝削階級手中,并演變而成為他們服務的國家機器。國家的首領先是稱“帝”,后稱“王”,王位世襲。史稱這一時代為“三代”、“三王”或“家天下”時代。

《禮記•;禮運關于“公天下”和“家天下”的基本情況及由前者轉變為后者的過程雖有相當的想象成分,但從社會發展史的角度來審查,大致符合實際。關于“公天下”,文曰:“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貨惡其棄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惡其不出于身也,不必為己。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關于“家天下”,文曰:“今大道既隱,天下為家,各親其親,各子其子,貨力為己。大人世及以為禮,城郭溝池以為固,禮義以為紀。以正君臣,以篤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婦,以設制度,以立田里,以賢勇智,以功為己,故謀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湯、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選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謹于禮者也……是謂小康。”小康就是小安,在《禮運作者的觀念中,這是一個劣于大同、而優于亂世的時代。由于有禹、湯、文、武、周公等圣君賢相倡禮義,設制度,抑制了在私有制下產生的主要弊端,使社會保持在小康水平上。其實這只是后代儒家學者們的一廂情愿的想象所謂“三代”也和所謂“大同”之世一樣,都不是人類的黃金時代。夏、商、西周的早期都相當混亂,其后期混亂的程度更加嚴重。以至于國破家亡。

國家只要存在,就有其特征。特征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歷史的發展特征也在變化。中國古代國家的特征可分為兩個大的階段,在兩個大的階段中,國家的特征截然不同:一、夏商周三代(包括春秋、戰國)為第一個階段,時長約一千九百馀年,為前期國家的時期,其基本特征是以國王(天子)為首的宗法貴族世襲分封制。二、自秦漢至明清為第二階段,時長約二千馀年,為后期國家的時期,其基本特征是以皇帝(亦稱天子)為首的地主官僚中央集權制。

一夏商周以國王為首的宗法貴族世襲分封制

論述夏商周三代的國家特征,由于前兩代的有關資料奇缺,說明問題不易。春秋、戰國兩個時期又處于國家制度的轉型時期,國家特征又不典型。因之,本文本段的探討以西周為重點,在特征的起源方面可以上溯至夏、商兩代,在特征的沒落或轉型方面,則可以下及春秋、戰國時期。

1國王“家天下”制度

國王“家天下”是一個時代的特征,如《禮記•;禮運述“天下為家”的情況,其特征體現在各個方面。不過“大人世及以為禮”是被列為首要的特征。所以,西漢名臣蓋寬饒曰:“五帝官天下,三王家天下。家以傳子,官以傳賢。”(《漢書本傳)南宋學者王應麟著《三字經曰:“夏傳子,家天下。”可見由“傳賢”到“傳子”是時代轉變的分水嶺“傳子”又是國王“家天下”的主要標志。

在階級社會中,尤其是在其早期的時代,神化王權和皇權,都是必然的,在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必要的,原因不必詳舉。如王稱“天子”就是一例。《尚書•;周書•;召誥謂周成王曰:“有王雖小,元子哉!……王來紹上帝,自服于土中。”《禮記•;曲禮下曰:“君天下曰天子。”在現實的生活中,周王處于家長的地位,也是最高統治者,這是毫無疑義的。春秋前期的周襄王曾對晉文公說:“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規方千里,以為甸服,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以備百姓兆民之用,以待不庭不虞之患;其馀以均分公侯伯子男,使各有寧宇,以順及天地,無逢其災害。”(《國語•;周語中)此說是符合實際的。但屬于一般的概述。具體地說,“家天下”的首項應是“王位世襲制”,其次則是“宗法貴族世襲分封制”。

西周的“王位世襲制”是和宗法制度結合在一起的即所謂“宗統”和“君統”結合。《詩經•;大雅•;文王曰:“文王孫子,本支百世。”注曰:“本,本宗也。支,支子也。”鄭箋曰:文王“以受命造始周國,故天下君之。其子孫逋(嫡)為天子,庶為諸侯,皆百世”。宗法制萌芽于氏族公社時期,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分別嫡、庶關系,以分配其家族的政治、經濟權益。其特點是以嫡系為主干,嫡長子一系為本族的大宗,庶子為小宗;庶子在本支為始祖,其嫡系為本支的大宗,庶為小宗。如此推衍,世代相承,如樹干之與枝,形成龐大的宗法譜系。

夏、商時期都有宗法,其嚴密之程度可以研究。商之宗法已相當嚴密。《史記•;殷本紀記載,商的王位繼承是以“父死子繼”為主,“兄終弟及”為輔。子以“嫡”為主,弟以“長”為先,此說是符合歷史實際的。據我統計,商朝共有二十九帝(王),傳弟者十三帝(內傳堂弟一),傳子者十六帝(內回傳嫡侄三)。商之后期,自庚丁至于紂王(帝辛),四世四帝均為“父死子繼”。再考之商的后裔微子啟封于宋國傳位的情況。《史記•;宋微子世家曰:“微子開(啟)者,殷帝乙之首子而帝紂之庶兄也。”周滅殷(商),周武王釋微子啟,成王又封微子啟于宋,都商丘(今河南商丘城南)。微子以后,傳十二君,至宣公時,已傳子十君,傳弟二君。與其祖商朝傳位“父死子繼”為主、“兄終弟及”為輔的制度相同。可是宣公在位時,認為其弟和賢,不愿傳位給自己的太子與夷,就對其弟和曰:“父死子繼,兄死弟及,天下通義也。”和三讓而受之,是為穆公。穆公在位九年,病,謂大司馬孔父曰:“先君宣公舍太子與夷而立我,我不敢忘。我死,必立與夷也。”孔父曰:“群臣皆愿立公子馮。”穆公曰:“毋立馮,吾不可以負宣公。”于是立與夷,是為殤公。由此可知,宣公所謂“天下通義”,是極而言之,“父死子繼”還是基本制度。

近代學者王國維謂商無“嫡庶之制”,只有君統,沒有宗統。他的立論根據是:“自湯至于帝辛(紂)二十九帝中,以弟繼兄者凡十四帝‘或’十五帝。”“其傳子者,亦多傳弟之子,而罕傳兄之子。”(《觀堂集林•;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考)此統計多誤,立論亦不正確。

宗法制度是以血緣關系為紐帶以維系政治關系,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政治在變化,此制亦隨之陵夷。至西周后期,尤其是平王東遷以后,此制被嚴重破壞。春秋前期,周王室大夫辛伯曰:“并后,匹嫡,兩政,耦國,亂之本也。”“并后”就是“妾如后”,“匹嫡”就是“庶如嫡”,“兩政”就是“臣擅命”,“耦國”就是“都如國”(《左傳•;桓公十八年傳及注),此四事在周之桓王、莊王、惠王、襄王時的王室及諸侯國中都屢屢發生說明了宗法制度的維系和制約作用已微乎其微了。

2宗法貴族世襲分封制

西周的地方行政制度是宗法貴族世襲分封制,當時簡稱為“封建制”,后來簡稱“分封制”。在“分封”一名之前所以冠“宗法貴族世襲”之名號。是因為所封是以王室姬姓貴族為主,而且是爵位世襲。《荀子•;儒效曰:“周初立七十一國,姬姓獨居五十三人。”其他所封,有異姓功臣、邊遠的大部族首領和古帝王之后等。《左傳•;僖公二十四年載富辰謂周襄王曰:“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親戚,以蕃屏周。”定公四年,衛祝子魚曰:“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選建明德,以藩屏周。”分封是為了保衛以周天子為首的姬姓家族的統治。

分封也叫做“受民受疆土”,是以宗法制度為基礎進行的。具體做法是:周王以京師為中心,劃周回千里之地為邦畿,留作自用及分賜給在王室供職的卿大夫等為采邑。邦畿以外的國土,分給諸侯,諸侯亦同于周王,將封區內的土地留作自用及分賜給他的卿大夫等為采邑。士為最后受封的低級貴族,再下則為耕種田地、承受剝削的庶民,是農奴或奴隸身份。《國語•;晉語四曰:“公食貢,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說的就是在這種層層分封制下對勞動人民的勞動成果實行層層剝削的情況。

宗法制的紊亂和破壞在諸侯國中表現得尤為突出,也是“并后,匹嫡,兩政,耦國”在作祟。以魯國為例:魯國是周公旦的封國,向有“魯有天子禮樂者”之說,得周公旦的真傳,可是其后與妃之爭,嫡與庶之爭。幾乎代代有之。司馬遷喟然嘆曰:“余聞孔子稱曰:‘甚矣,魯道之衰也!洙泗之間斷斷如也。’觀慶父及叔牙、閔公之際,何其亂也!隱、桓之事,襄仲殺嫡立庶;三家北面為臣,親攻昭公,昭公以奔。至其揖讓之禮則從矣,而行事何其戾也”(《史記•;魯周公世家•;太史公曰)其他諸侯國的情況也相差不多,司馬遷總括之曰:《春秋一書所記二百數十年間,“弒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勝數。察其所以。皆失其本矣”。他評論曰:“夫君不君則犯,臣不臣則誅,父不父則無道,子不子則不孝。此四行者,天下之大過也。”“臣弒君,子弒父,非一旦一夕故也,其漸久矣!”(《史記•;太史公自序)

至戰國時期。分封制以殘馀和變態的形式還存在于各諸侯國中。封號為表示官階和榮譽。封國、采邑的主要意義為俸祿,封君不再“君國子民”,只是衣食租稅而已。如魏國的安陵侯曰:“吾先君成侯受詔(魏)襄王以守此地也,手受大府之憲。”又曰:“安陵,小國也,不能必使其民。”(《戰國策•;魏策四)分封制日漸廢置,代之而起的是郡縣制度。

3土地國有制

西周的土地國有制是由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或謂之氏族公社成員集體所有制發展演變而來的。由公社公有演變為國家公有,代表國家的國王攫取了對土地的所有權和對附著在土地上的勞動人民的統治權,就形成了國有和王有不分的土地國有制度,實際上是一種姬姓貴族土地世襲所有制度。此制度是西周王朝的宗法制和分封制賴以存在的物質基礎。《詩經•;小雅•;北山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就是對這一所有制的歌頌,也是當時的基本政治觀和國家觀的表現。

可是周平王東遷洛邑以后,王室日益衰弱,在政治上和經濟上都依靠一些比較強勢的諸侯。周桓王時,由于王室與鄭莊公矛盾,桓王曾以周、蔡、衛、陳四國之師伐鄭,為鄭所敗,桓王被射傷。從此,周王之天子的威望更加低落,雖有諸侯共主之虛名,但多數諸侯已不再聽命于天子,反而出現了“興師不請天子,然挾王室之義,以討伐,為會盟主”(《史記•;十二諸侯年袁•;序)的局面。此時的政治觀、國家觀,也包括土地所有制觀在內,發生了不可逆轉的分離主義變化,如楚大夫無宇所說:“天子經略,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內,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誰非君臣。”他雖也重復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詩句可是以“君土”代“王土”,以“君臣”代“王臣”,這一字之改,卻標志著一個時代在改變。到了戰國時期,諸侯的統治權在日益削弱,不少卿大夫掌握了強大的政治、軍事權力,還占有大量的私有土地。這些卿大夫制造的代表性事件是“韓、趙、魏三家分晉”和“田氏代齊”。此后,《北山那首膾炙人I1的詩歌雖還在天地之間回蕩,可是人們的政治觀、國家觀和土地所有制觀已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孟子曰:“諸侯之寶三:土地、人民、政事。”趙氏注曰:“諸侯正其封疆,不侵鄰國,鄰國不犯,寶土地也;使民以時,居不離散,寶人民也;修其德教,布其惠政,寶政事也。”(《孟子•;盡心下)此說足可證明,《北山的時代已成歷史了。

4民族主體國家觀

夏商周三代時期的國家觀是民族主體國家觀,這是一種民族關系雙重性的國家觀。對于中原王朝來說,認為本民族(華夏族)是國家的主體居民,是自己的人;華夏以外的民族,即如東夷、西戎、南蠻、北狄,是異民族,是外人。這就是“內諸夏而外夷狄”(《公羊傳•;成公十五年)的觀點。所以形成這樣的觀點,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在當時,中原王朝的周圍已有眾多的不同民族在生產和生活,而且彼此之間已存在聯系無視他們的存在是不可能的,因之,對異族的包容,是華夏民族的一個重要優點。二是華夏族的經濟比較發展,文化水平也較高,自認為是有文化的民族,自視甚高;在與異族為爭取生存空間而發生矛盾斗爭乃至發生戰爭時,有作為的、理性比較強的政治家多不斷協調民族關系,爭取和平相處。但其理論觀點,都是以本民族為主體。如《尚書•;虞書•;堯典曰:“協和萬邦。”《詩經•;商頌•;玄鳥曰:“古帝命武湯,正域彼四方。”《殷武曰:“維女荊楚,居國南鄉。昔有成湯,自彼氐羌,莫敢不來享,莫敢不來王。”這都是民族主體國家觀的表現。

此時邊遠地區較強大的民族也相繼建立國家史稱方國,由于類似的原因,其國家觀亦非狹隘的民族國家觀而是具有民族主體國家觀的特點。如《史記•;楚世家曰:西周后期,楚國興起于江漢之間,兼并附近小國。其首領熊渠曰:“我蠻夷也,不與中國之號謚。”至春秋前期,中原混亂,諸侯互相攻伐,楚武王又曰:“我蠻夷也,今諸侯皆為叛相侵,或相殺。我有敝甲,欲以觀中國之政,請王室尊吾號。”所以這樣,據楚武王說:他的祖先曾任周文王之師,后來只封給“子男”的爵位,他為此而不平,要求給予較高的尊號。楚在春秋的整個時期,一直北進,長期成為中原各國的威脅,尤其是“楚莊王問鼎洛邑”一事,華夏族人莫不心驚;可是楚是最早“向化”的族群,也是最早比較徹底地融于華夏的大民族。

民族主體國家觀在平常時期有其民族包容的一面,但在民族對抗時,常常表現出狹隘的民族主義特點。此事在春秋的前中期,一度表現突出。如在南方的楚國和北方的戎、狄極力向黃河流域進犯時,有些華夏人士驚呼:“夷狄也,而亟病中國。南夷與北狄交,中國不絕若線。”(《公羊傳•;僖公四年)為救援受到山戎、北狄嚴重侵犯的華夏系燕、邢、衛等國的危亡,齊國的名相管仲竟對齊桓公曰:“戎狄豺狼,不可厭也;諸夏親昵,不可棄也;宴安鴆毒,不可懷也。”(《左傳•;僖公二十五年)史稱這些言論為“華夷之辨”。齊桓公、晉文公等相繼以“尊王攘夷”的口號相號召,領導了中原地區眾多的華夏系諸侯國的民族自救運動。大約至春秋中期,即在公元前546年“向戌弭兵”之后,“華夷之辨”才告一段落。

“華夷之辨”方熾之時,民族間和平的經濟、文化交流仍時斷時續,民族間的同化或融合亦未停止。《韓非子•;有度曰:“齊桓公(前685―前643)并國三十,啟地三千里。”又曰:“荊莊王(前613―前591)并國二十六,開地三千里。”《難二曰:晉“獻公(前676―前651)并國十七,服國三十八”。《史記•;秦本紀曰:秦穆公(前659―前622)“伐戎王,益國十二,開地千里,遂霸西戎”。此四大國原來的主體民族有華夏,有荊蠻,可能還有戎狄,被兼并的民族成分更為復雜,這四大國至此時都已是地區性的多民族國家了。有些民族經過數十年,可能會融于華夏民族;也有的民族經過一二百年,仍保持其民族的主要特點。以屬于晉國的一支戎族為例。魯襄公十四年(前559),戎子駒支對晉大夫范宣子講述了他的族人歸服于晉國的情況說:“昔秦人負恃其眾,貪于土地,逐我諸戎。(晉)惠公(前650―前637)蠲其大德,謂我諸戎是四岳之裔胄也,毋是翦棄。賜我南鄙之田,狐貍所居,豺狼所嗥。我諸戎除翦其荊棘,驅其狐貍豺狼,以為先君不侵不叛之臣,至于今不貳。……我諸戎飲食衣服不與華同,贄幣不通,言語不達,何惡之能為”(《左傳•;襄公十四年)此時的范宣子對于歸附晉國百年、并在晉國境內生活、還參加過若干軍、政事務的戎人,猶以異族視之,這就是民族主體國家觀的體現。可見民族隔閡之消除并非一日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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