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漢之帝國再起漢代奴婢地位_宙斯小說網
當前位置:宙斯小說網 >>歷史>> 大漢之帝國再起 >>大漢之帝國再起最新章節列表 >> 漢代奴婢地位

漢代奴婢地位


更新時間:0001年01月01日  作者:白軍皇  分類: 歷史 | 秦漢三國 | 白軍皇 | 大漢之帝國再起 
20世紀70年代出土的睡虎地秦代法律竹簡中,有不少奴婢的資料,我曾以之與唐代律文中有關奴婢身份的規定進行比較,借以說明秦朝與唐朝奴婢制度的淵源關系及其異同。近年,在湖南龍山里耶又出土了大批秦簡,據說其中亦有不少關于秦朝奴婢身份的資料。惜乎這些資料的全部公開出版與發表,尚待時日。2001年,引入矚目的《張家山漢墓竹簡

(二七四號)出版發表,這為我們研究漢代奴婢的情況,特別是進行漢唐奴婢身份地位的對比,提供了大量彌足珍貴的資料。以下本文從這一角度,結合漢唐傳世文獻資料,從五個方面簡要分析漢代奴婢與中古特別是唐代奴婢身份地位的異同。以便進一步了解中古良賤制度在漢代的源頭。

第一,漢代奴婢與中古時期的奴婢都在生產中廣泛使用。

關于漢代奴婢的役使范圍特別是是否使用于農業生產的問題,學術界已爭論多年。現在來看,這一問題已基本解決。從漢代的情況來看,與秦代基本相同,奴婢在各個領域的使用都相當普遍。如果說傳世文獻中這方面的資料尚屬有限,70年代湖北江陵鳳凰山漢墓所出竹簡則提供了這方面的有說服力的資料。①如第八、九、一六八號等座墓中所出的竹簡,其中即有奴婢的名冊。有的注明:“耕大奴四人”,或是:“田者男女各四人,大奴大婢各四人”,“小奴一人,持插”,等等。有些竹簡上還標明奴婢所從事的各種具體職務,有侍、養、謁者、御、牛仆、馬仆,田等。“田”字,據吳榮曾先生分析,“田”即指種田奴婢,②即《季布傳中所說的從事“田事”的奴婢。從江陵漢簡可見,從事于農田勞動的奴婢有細致的分工,例如九號墓所出的竹簡:“大婢意,田,操鋤”:“大婢思,田,操鋤”;“大婢女己,田,操鋤”;“大婢信,田,操鋤”;“大奴載,田,操插”。簡文中的這些田事奴婢顯然是一批專門種田的奴隸。從江陵漢簡還可以發現,女奴也和男奴一樣用于耕作,但男女之間有分工,男奴一般是“操插”,而女奴都是操鋤,這反映女奴在勞動強度上略輕于男奴。名冊中大奴、大婢都指成年奴婢,小奴指末成年的男奴。女奴和小奴都用于農業生產,這反映出漢代生產勞動中對奴隸勞力的需求量是很大的。在兩漢時期,奴婢從事工商業的數量亦不少。這是學術界都承認的。

《江陵鳳凰山八號漢墓竹簡試釋,《文物1976年第6期;《江陵鳳凰山167號漢墓發掘簡報,《文物1976年第10期。

參見吳榮曾:《試論秦漢奴隸勞動與農業生產的關系,載《鄭天挺紀念論文集中華書局1990年版。

新發表的張家山漢墓竹簡又提供了一些新的資料。如《二年律令規定:“孫為戶,與大父母居,養之不善,令孫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貿賣。”①這里,田地與奴婢聯系在一起。

中古時期,奴婢使用于農業生產亦是極普遍的,從三國“奴執耕稼,婢典飲爨”、南北朝“耕當問奴,織當訪婢”、“耕則問田奴,絹則問織婢”等民諺,到均田制下奴婢普遍受田,都說明了這一點。唐代的奴婢雖不受田,但仍然在農業及手工業中使用,顯然,從秦漢到中古時期,奴婢一直都是廣泛用于生產的。

第二,漢代奴婢與中古時期奴婢性質的異同。

漢代人們對奴婢是否為財物的看法并不是十分一致。漢政府明確宣布,奴婢亦為“人”,但在漢代社會實際生活中,奴婢無疑是被人們視為財產的。在漢代居延漢簡中,有奴婢作為家資計算的明確記載。如《居延漢簡甲乙編三七,三五(乙叁貳版)載:“候長鰊得廣昌里公乘禮忠年卅,小奴二人,直三萬。用馬五匹,直二萬。宅一區,萬。大婢一人,二萬。牛車二兩,直四千。田五頃,五萬。軺車兩乘,直萬。服牛二。六千。凡資直十五萬。”在這個財產登記簿里,

“貲直”共十五萬。其中即包括了三名奴婢作為財產的五萬。顯然,這里奴婢是被視作財產的。這點還可以從四川郫縣出土的東漢殘碑文得到進一步證明。其碑中有這樣的記載:②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

《二年律令釋文注釋,第178頁。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

《四川郫縣犀浦出土的東漢殘碑,《文物1974年第4期。

[前略]6

王岑田口口,直口萬五千,奴田、婢口、奴.多、奴白、奴鼠、并五人……

田頃五十畝,直卅萬,何廣周田八十畝,質……

五千。奴田、口口、口生、婢小、奴生,并五人,直廿萬,牛一頭,萬五千

元始田八口口,質八萬,故王汶田,頃九十畝,賈卅一萬,故楊漢口口口

奴立、奴口、口鼠,并五人,直廿萬。牛一頭,萬五千、田二頃六十……

田頃卅畝,口口口萬,中亭后樓,賈四萬,蘇伯翔謁舍,賈十七萬

張王田三十口畝,質三萬,奴婢、奴意、婢最、奴宜、婢營、奴調、奴利,井……

這里,奴婢同田地、牛并列在一起,并標明價格,顯然是作為資產來計算的。漢代征收的財產稅亦包括了奴婢,例漢武帝“伐四夷、國用不足,故稅民田宅、船乘、畜產、奴婢等。”①可見,漢代奴婢確屬財產無疑。新出土張家山漢簡《戶律規定:“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財物,鄉部嗇夫身聽其令,皆參辨券書之,輒上如戶籍,有爭者,以券書從事;毋券書,勿聽。”

“民大父母、父母、子孫、同產、同產子,欲相分予奴婢、馬牛羊、它財物者,皆許之,輒為定籍。”可見,奴婢也是作為馬牛羊一樣的財產登記在戶籍中的。

《漢書卷六《武帝紀

另一方面,奴婢亦為“人”的一面也是很明顯的。日本學者堀敏一認為漢代“刑人和奴婢都不被當人看待,在這個意義上被稱為‘賤’。”但是在漢代,“奴婢不被當做人而被作為‘物’這種觀念也還沒有固定化。”①他引用《后漢書卷五五《劉寬傳中的故事:客人罵奴婢為“畜產”,而劉寬卻稱“此人也,罵言畜產,辱孰甚焉,故吾懼其死也”。認為劉寬仍把奴當人對待,“如果奴婢即畜產這一觀念已經固定了的話,那么,這一段插話就失去了意義。”堀氏所言有一定道理。在漢政府的詔令中,光武帝明確宣布“殺奴婢不得減罪”,奴婢是被視為人的。一些開明的地主、士人,也不主張將奴婢當做“物”來對待。這一點與中古社會大不相同,中古時期如《唐律疏議卷六《名例律明文規定:

“奴婢賤人,律比畜產。”同書卷十四《戶婚律規定:

“奴婢既同資財。即合由主處分。”在中古時期,奴婢被視同家畜、財物這一觀念已為人們所普遍接受。因此,日本一些學者認為魏晉以后。“奴婢是‘物’的觀念才固定下來”,②《宋書卷四二《王弘傳記載了南朝士人的話說:“奴不押符,是無名也。民之資材,是私賤也。”這說明奴婢與被編附于國家直接統治下的“良民”不同,奴婢沒有獨立的名籍,沒有被編成符伍,被當做民之資材、私賤來看待。

[日]堀敏一:《均田制研究,中譯本第332頁,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日]堀敏一:《均田制研究,中澤本第333頁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第三,關于漢唐奴婢法律地位規定的異同。

從史料反映看,漢唐時期法律上對奴婢的規定,既有一定的淵源關系,但又有所不同。這里試舉幾例:《史記卷九六《張丞相列傳載:“其時京兆尹趙君,丞相奏以免罪,使人執魏丞相,欲求脫罪而不聽。復使人脅恐魏丞相,以夫人賊殺侍婢事而私獨奏請驗之,發吏卒至丞相舍,捕奴婢笞擊問之,實不以兵刃殺也。而丞相司直繁君奏京兆趙君迫脅丞相,誣以夫人賊殺婢,發吏卒圍捕丞相舍。不道;又得擅屏騎士事,趙京兆坐腰斬。”

在該事件中,趙京兆欲以魏丞相夫人殺害侍婢事脅迫魏丞相,達到其報復魏丞相的目的。看來魏丞相夫人致死該侍婢是實,但問題關鍵之處在于魏夫人是故殺一一即賊殺,還是懲罰過當一一即過失殺婢。趙君企圖以故意殺婢的罪名治魏丞相及其夫人之罪。但經核實在場其他奴婢,侍婢“實不以兵刃殺也”。以兵刃殺,即故意殺害。而此言背后則是:若因笞、杖決罰致死,并不為罪。

《漢書卷七六《趙廣漢傳亦載:“地節三年七月中,丞相傅婢有過,自絞死。廣漢聞之,疑丞相夫人妒,殺之府舍……廣漢即上書告丞相罪。制曰,下京兆尹治。廣漢知事迫切,遂自將吏卒突人丞相府,召其夫人跪庭下受辭,收奴婢十余人去,責以殺奴婢事……事下廷尉治罪,實丞相自以過譴斥傅婢,出至外第乃死,不如廣漢言。”再如《漢書卷五三《景十三王傳趙敬肅王彭祖傳載:繆王劉元“前以刃賊殺奴婢,子男殺謁者,為刺史所舉奏,罪名明白。”

通過以上事例可見,在漢代,殺奴婢是十分嚴重的事情,即使貴為丞相夫人,故殺奴婢也難免被追究責任。這與中古時期特別是魏晉南北朝時期,頗多殺害奴婢之事而不受追究形成鮮明對照。同時也可以看出:如果屬于過失或懲罰過當殺害奴婢,在漢代并不是嚴重犯法。新發表的張家山漢墓竹簡中規定:“父母毆笞子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毆笞辜死,令贖死。”①可見,只要不是“故意”打死奴婢,主人只要出錢贖罪即可。

這條法律規定,唐代顯然繼承下來,這當是《唐律疏議卷二二《斗訟律中“其有愆犯、決罰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這一律文在漢代的源頭。不過,唐代的處罰比之漢代的規定更輕了,主人處罰死奴婢,不要交贖金,基本不要負有多少責任。

從法律規定來看,漢代奴婢身份地位比唐代要高,在實際生活中亦是如此。如漢哀帝時,王莽“中子獲殺奴,莽切責獲,令自殺”。②祝良為雒陽令,“常侍樊豐妻殺婢,置井中,良收其妻,殺之”。③首鄉侯段普曾孫勝坐殺婢,國除。④再如其它如邵侯順和梁王立以殺奴而被奪爵;⑤將陵侯史子回妻因殺侍婢而論棄市;⑥繆王元因殺奴婢、脅迫奴婢殉葬而受到“不宜立嗣”的處罰等,⑦都說明漢代對殺奴事處罰頗嚴。

漢光武帝十一年詔明確規定:“天地之性人為貴,其殺奴婢不得減罪。”⑧在法律上將奴婢與自由人人身侵犯的地位拉平了。八月癸亥詔曰:“敢灸灼奴婢論如律,免所灸灼者為庶民。”冬十月壬午詔:“除奴婢射傷人棄市律。”十二年、十三年、十四年皆有免奴婢為庶人的記載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二年律令釋文注釋。

《漢書卷九九《王莽傳。

《東觀漢記卷二十《祝良傳。

《東觀漢記卷二一《段普傳。

《漢書卷十五《王子侯表。

《史記卷二十《建元以來侯者年表褚先生補。

《漢書卷五三《景十三王傳。

《后漢書卷一《光武帝紀。

與漢代相比,中古時期殺奴婢是可以減罪的。唐律明確規定,主人殺奴婢可以減罪四等,故意殺奴婢僅處徒刑一年,過失殺奴婢無罪。而奴婢毆傷主人,即使是過失傷主,也要被處以絞刑,①很顯然,就法律規定而言,中古時期奴婢的地位顯然比漢光武帝時要低。

從奴婢訴訟權利來看,《唐律疏議卷六《名例律規定:“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勿倫。疏議曰:部曲奴婢,主不為隱,聽為主隱,非謀叛以上,并不坐。”《唐律疏議卷二載:“諸部曲、奴婢告主,非謀反,逆叛者,皆絞。”除“十惡”罪外,奴婢不許告主。否則處以絞刑。

先秦時代,奴婢是不可能擁有訴訟權的,從當時奴婢大多與罪隸身份一致、而受過宮、劓、刖、臏諸刑者一般被摒棄于正常社會秩序以外的情況來看,奴婢不可能有告主權利。秦漢時代,一般情況下奴婢仍不能訴主。前文舉秦簡《法律問答即規定了“擅殺、刑、髡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勿聽”。②新出土的張家山漢簡亦有“子告父母,婦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聽而棄告者市”③的規定。

唐律中“諸部曲、奴婢告主,非謀反,逆叛者,皆絞”當源于秦漢律。④

漢代奴婢一般仍是訴訟關系中的權利客體,如“父母告子不孝,皆棄市。其子有罪當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及為人奴婢者,父母告不孝,勿聽。”⑤奴婢之所以不能成為被告,是因為他不是法律訴訟關系中的主體。不能負有刑事訴訟的能力。

《唐律疏議卷二二《斗訟。

《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96頁。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二年律令釋文注釋,第151頁。

④《唐律疏議卷二四《斗訟.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二年律令釋文注釋,第138頁。

但在法律實踐中,漢代奴婢的地位已處于變化之中,如前引漢光武帝詔令,多次規定不許殺虐奴婢,“殺奴婢不得減罪”。在漢代這樣的大背景下,有些奴婢開始有了一些權利主體的能力。<史記卷一二九(貨殖列傳載:“齊俗賤奴虜,而刁間獨愛貴之,桀黠奴,人之所患,唯刁間收取,使之逐魚鹽商賈之利,……終得其力,起數千萬。”時人評價刁間“能使豪奴自饒,而盡其力也。”該史料中的豪奴,主人使其經營魚鹽商業,看來其行動是比較自由的。正由于其有一定的經營權利,方能盡其力而自饒。

據東漢出土的《建寧四年孫成買地鉛券載:“建寧四年九月戊午朔廿八日乙酉,左馭廄官大奴孫成從雒陽男子張伯始賣(買)所名有廣德亭部羅佰田一町,賈(價)錢萬五千,錢即日畢。田東比張少卿,南比許仲異,西盡大道,北比張伯始。根生土著毛物,皆屬孫成,田中若有死尸,男即當為奴,女即當為婢,皆當為孫成趨走給使。田東、西、南、北以大石為界。時旁人樊永、張義、孫龍、異姓樊元祖、皆知券約,沽酒各半。……”①

該地券中左馭廄官大奴孫成,似是官府中管理馬匹官員的奴隸,其人能以一萬五千錢買張伯始田一町,可見其擁有個人財產,契中所謂田中若有死尸男女即為其奴婢,系表示其擁有該土地一切所有權之用語。反映其對該土地的所有權是真實的。

載羅振玉:《蒿里遺珍,轉引自朱紹侯《秦漢土地制度與階級關系第40頁,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另外,東漢《諸葛敬買地鉛券等一些地券與此券在形式、內客上亦基本相同。可證此券并非贗品。

也反映他擁有zhan有奴婢的權力。大奴孫成有正式姓名,擁有財產,顯然與那些毫無權力、任由主人擺布的奴隸身份是有區別的。另外人所周知的漢代《王褒僮約,①雖系游戲文字,但畢竟反映了奴婢與主人可以有某種契約關系。說明奴婢并非完全無責任能力。

再如《漢書卷五九《張湯傳附子安世傳載:“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憤怒,誣汗衣冠,’(自)[告]署謫奴。其隱人過失皆此類也。”此史料反映,奸污官婢是犯法的,因此官婢其兄敢于申告。張安世為隱“郎”之惡事而顛倒黑白,指責婢兄誣告。可見在一般情況下,若奴婢所告屬實,官府也是要受理的。相比之下,中古時期,奴婢幾乎沒有任何訴訟權利,告主非謀反叛逆罪要處死刑,地位實際比漢代進一步下降了。

據張家山出土漢初法律反映,在某些情況下,漢代奴婢甚至有財產繼承權:“死毋后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以為庶人,以口人律口之口主田宅及余財。奴婢多,代戶者毋過一人,先用勞久、有口子若主所言吏者。”②可見主人死而無后者,奴婢可轉變為庶人繼承財產,并規定了確定繼承人的具體方法。在唐代,奴婢顯然沒有這樣的地位,因而法律上亦無此種規定。

當然,在一般情況下,漢代奴婢比一般人的法律地位還是要低下的。同罪并不同罰。如:“子賊殺傷父母,奴婢賊殺傷主,主父母妻子,皆梟其首市”。③

①《漢書卷二五《郊祀志-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二年律令釋文注釋,第158頁。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二年律令釋文注釋,第158頁。

“奴婢毆庶人以上。黥顴,畀主。”①

第四,關于官奴婢的管理。

漢代政府對官私奴婢之間的界限并不十分重視。一方面私奴婢可因其主人犯法被政府沒為官奴婢,奴婢主亦可將其私奴婢人為官奴婢,用以贖罪買爵;同樣,官奴婢也可以通過賞賜或出賣的方式,變為私奴婢。不過無論私變官、官變私,漢政府更重視的似乎是奴婢作為財產關系的轉變。而不是身份的轉變。甚至貴為太后,取得官奴婢亦要出錢購買。如《漢書卷七七《毋將隆傳載:“傅太后使謁者買諸官婢,賤取之,復取執金吾官婢八人,隆奏言:賈賤,請更平直。”太后取官奴婢,尚且通過購買的手續,身份地位不如太后的,必須用錢來向政府請購奴婢,更是不用說了。這與中古時期權貴奴婢大量來自賞賜,情況不同。像唐代,宗室權貴使用官奴婢大多從司農寺直接領取。

當然漢代亦有賜奴。如漢武帝賜同母姊修成君奴婢三百人;②又賜方士欒大童千人;③霍光前后受賜奴婢百七十人;④東漢明帝賜弟東平王劉蒼宮人、奴婢五百人;⑤和帝賜清河王劉慶奴婢三百人;⑥這些作為賞賜或出賣的官奴婢,出賣或被當做賞賜品以后,其身份也就轉化為私奴婢。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二年律令釋文注釋,第138頁。

《漢書卷九七《孝景王皇后傳。

③《漢書卷二五《郊祀志。

《漢書卷六八《霍光傳。

《后漢書卷四二《東平憲王蒼列傳。

《后漢書卷五五《清河王孝慶列傳。

中古時期,特別是唐代,官奴婢制度管理嚴格。官私奴婢區分清晰,官私奴婢不可互代,凡私借官奴婢及將官奴婢借人者,笞五十。①

第五,漢代奴婢與庶民界限不十分嚴格。

秦代奴婢與自由人界限并不嚴格。漢代亦大體如此。據張家山出土漢初法律規定:“奴婢為善而主欲免者,許之,奴命曰私屬,婢為庶人,皆復使及算,事之如奴婢。主死若有罪,以私屬為庶人,刑者以為隱官。所免不善,身免得復入奴婢之。其亡,有它罪,以奴婢律論之。”②可見,漢代奴婢與庶人之間身份的轉換,比較靈活。

又據《漢書卷一《高帝紀載,五年詔:“民以饑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

《后漢書卷一《光武帝紀載:建武七年,“詔吏人遭饑亂,及為青徐賊所略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聽之,敢拘制不還,以賣人法從事”。十二年,“詔隴蜀民被略為奴婢,自訟者,及獄官未報,一切免為庶民”。十三年,

“詔益州民自八年以來,被略為奴婢者,皆一切免為庶民,或依托為人下妻,欲去者恣聽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從事”。十四年,“詔益、涼二州奴婢,自八年以來,自訟所在官、一切免為庶民,賣者無還值”。同書卷《明帝紀載:中元二年,詔“邊人遭亂為內郡人妻,在己卯赦前,一切遣還邊,恣其所樂”。

這些詔令,反映漢代債務奴婢身份并不穩定,中央政權有權加以干涉并令其主人無條件放免。這與中古時期政府相對重視主人權利,一般情況下只允許贖免的情況有所不同。

①《唐律疏議卷十五《廄庫。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釋文注釋,第155頁。

在七科謫諸身份中,漢代貴賤等級界限也不嚴格。商人婚姻不存在限制是明確的。與奴婢相近的贅婿也是與普通民女成婚,并不實行同色相婚制。此外,漢代同秦朝一樣,庶民亦可用奴婢贖罪,用奴婢換爵位,用奴婢免賦役。這都說明漢代奴婢與自由民之間,身份并不嚴格,如晁錯就曾說文帝“募以丁奴婢贖罪,及輸奴婢欲以拜爵者,徙之塞下”。①

新發表的張家山漢墓竹簡載:“奴有罪,毋收其妻子為奴婢者,有告劾未還死,收之。匿收與盜同法。”②“民為奴妻,而有子,子畀奴主;主奸婢,若為它家奴妻,有子,子畀婢主,皆為奴婢。”③這反映漢代仍有奴婢與正常人通婚,良賤界限并不十分嚴格。

至于像中古時期那樣對奴婢身份地位、良賤關系等各方面作出的十分詳密、繁復、森嚴的法律規定,在漢代大多還沒有出現,這是因為,中古良賤制度得以形成的歷史條件,在漢代尚未完全具備。

①《漢書卷二五《郊祀志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二年律令釋文注釋,第158頁。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二年律令釋文注釋,第158頁。


上一章  |  大漢之帝國再起目錄  |  下一章